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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禁食野生動物立法,“善后”和“退出”也很重要
5月29日上午,農業農村部負責人就新公布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答記者問,對于在養野生動物善后處理表明了態度,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積極配合林草等部門做好在養野生動物善后處理和受影響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等工作。
何為禽畜,何為野生動物,是推進落實禁食野生動物需要面對的復雜問題之一。在這份旨在部分解決這一問題的名錄上,復雜性表現得特別明顯。禽畜與野生動物的邊界并不總是那么涇渭分明,長期來看,這個名單必然是動態的。承認模糊區間、未來調整可能的存在,并不是說立法要含糊,執法要松弛,只是需要克制,需要承認歷史現實中的合理性。
廣義的動物養殖,既是生物學范疇、農業經濟范疇,也是文化、傳統的范疇。
禁食野生動物是特殊情況下的產物,毋庸置疑,最直接的動因,是為了防范野生動物源性疫病的風險,捍衛公眾健康安全。
但禁食野生動物的目的不止于此。不能簡單地說,是西方某些國家如此,中國就要看齊照搬,而是因為禁食野生動物本身是更文明的,是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推人及(動)物。
禁食野生動物立法,本是給民意以呼應,給文明以支持,給權利以保障。其目的在于調整人和自然界的關系,這個過程不是零和游戲,更不能理解為立法圖一時痛快,執法圖簡單方便。
也因此,在推進禁食野生動物的過程中,除了公眾健康安全考量,在養殖動物不應受到不必要的額外損害、虐待。如果不能保證這一點,只是為了一個抽象宏大的“保護”概念行事,卻無視對生物個體的損害,文明的初衷就會嬗變成偽善。
同樣,“禁食令”是人類用對待動物的方式,印證自身的文明與進步,動物的權利也是人類權利的延伸。那么,人類的權益,比如養殖戶的合法權益,就不是次要的、可以隨便犧牲的。
對那些名錄未能覆蓋的在養殖動物,需要“善后處理”,對養殖戶,需要“退出機制”。
此前數月,情況極為特殊,經濟生活一度近乎凍結,加以立法峻急,導致短時間內,“善后”與“退出”絞合在一起。相關報道可以看到,很多養殖動物因為地位“待定”,缺少飼料投喂,出現親獸捕食幼獸等悲劇。
“善后”與“退出”不是無關緊要的后續情節。它們如何落實,決定了立法與執法的成色。此次“兩會”,適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民法典》保障的是更為基礎、根本的權利框架,能否“善后”與“退出”,也將驗證《民法典》的權威性。
盡管野生動物養殖可能與流行病相關,但此前的野生動物養殖,總體上有足夠的時間來調整、退出與善后。多數養殖是此前合法行為的延續,類似案例,一般采取的都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
歸根結底,文化變革是長期觀念進步的結果,依靠的并非雷厲風行、令行禁止。于動物的權利與福利保障是如此,于其他領域何嘗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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