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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孩子大額打賞主播,家長如何追討?
六一兒童節快到了,部分中小學生未線下復課,仍通過線上課堂進行學習。數萬教師變身“主播”進行在線直播,孩子們也拿起手機,體驗起觀看直播課堂的樂趣。通過線上課堂,孩子們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接觸到手機和網絡直播。但孩子大額“打賞”主播該怎么辦?錢款是否能夠追回?北京朝陽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張藝馨介紹,想要追討打賞,證明“打賞”是未成年人操作是關鍵。
初中生獨自海外留學 “打賞”主播65萬余元
小紅系未成年人,其獨自在國外讀初中。留學期間,小紅用其母親的身份證號碼注冊了直播平臺賬戶。短短一年時間,小紅用其母親的微信和支付寶對直播賬戶進行付款充值,購買虛擬幣進行打賞,金額共計65萬余元。小紅的母親發現銀行卡消費異常后詢問小紅款項去向,小紅謊稱用于購買生活用品。后小紅母親發現小紅購買虛擬幣打賞主播的事實,其母修改了支付寶密碼,但小紅仍能用其母親的微信號購買虛擬幣。小紅母親多番勸阻小紅進行打賞,但小紅表示其已上癮,控制不住。小紅母親多次找直播平臺協商退款事宜,均未果,無奈將直播平臺訴至法院。
未成年人“打賞”可通過訴訟追討
張藝馨介紹,根據最高法新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相契合,《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倓t》第20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張藝馨認為,上述案例中的小紅正在上初中,“打賞”期間正值13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打賞”行為應該適用《指導意見(二)》的規定。
通過北京朝陽法院受理的幾起未成年人訴直播平臺的案件來看,各大網絡直播平臺的用戶注冊協議、充值協議中均會明確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有的約定為平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有的約定為協議簽訂地法院管轄,有的約定仲裁方式解決。張藝馨提示,當遇未成年人大額打賞情況出現,監護人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需查看注冊協議或充值協議中對于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以免訴錯法院導致案件被裁駁或移送。此外,不同網絡直播平臺具有不同的虛擬幣購買和充值方式,有的可以在網絡直播平臺上直接購買并充值,出售虛擬幣的公司與網絡直播平臺為同一家公司;有的雖然是在網絡直播平臺直接購買并充值,但轉賬憑證顯示收取款項的公司并非是網絡直播平臺的公司;還有的在淘寶店鋪購買虛擬幣,由淘寶賣家向直播賬號進行充值。在原告向網絡直播平臺主張退還打賞款項時,有時因實際出售方或收款方并非網絡直播平臺而難以獲得支持。在確保受理法院和訴訟主體均無誤的情況下,監護人能否追回打賞款仍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具體案件情況予以認定。
如何辨別是未成年人“打賞”呢?
張藝馨介紹,司法實踐中,認定未成年人實施“打賞”行為是適用《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的前提。目前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理規定》的規定,網絡直播平臺對用戶身份認證采取的是“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通過朝陽法院審理的幾起未成年人訴直播平臺的案件來看,未成年人進行大額打賞均是使用監護人的手機號進行身份認證。雖然目前各大網絡直播平臺基本設置了青少年保護模式,但在該模式下未成年人無法購買虛擬幣進行打賞。未成年人大額打賞事件均是使用監護人的身份進行注冊認證,這就造成司法審判中對賬戶實際使用人這一關鍵事實難以認定。在原告主張未成年人實際使用涉訴直播賬號并進行消費時,有的原告提交未成年人使用涉訴直播賬號進行直播的頁面截圖,或者與監護人關于購買虛擬幣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但該證據材料一般形成于打賞行為之后或者證明力較弱,原告主張難以獲得支持??紤]到用戶和直播平臺之間的利益均衡問題,法院一般會合理分配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注重審查未成年人與監護人是否在異地居住、賬戶注冊時的IP地址、充值打賞發生的時間及頻率、與被打賞主播進行互動的情況、未成年人能否熟練操作直播平臺app等事實,審慎認定平臺用戶的實際使用人。
張藝馨認為,在上述案件中,小紅和其母分屬異地,可以通過查看兩人護照中出入境記錄,并結合該賬戶注冊時的IP地址來認定賬戶的實際使用人。換言之,如果通過以上途徑均無法判斷出直播賬戶的實際使用人是未成年人,那就有可能無法追回打賞款。
未成年人“打賞”,監護人是否應擔責
張藝馨認為,根據《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直播平臺返還打賞款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未取得監護人同意,二是打賞金額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未取得監護人同意需要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賞一事毫不知情,如監護人發現銀行賬戶交易異常時得知孩子進行打賞的事實,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導致孩子后續再次進行打賞的。
例如上述案例中小紅母親的行為,其發現小紅“打賞”主播的事實后,僅修改了支付寶密碼,但小紅仍能用母親的微信號購買虛擬幣。張藝馨認為,小紅的母親面對多筆、持續、大額、不合理的財務支出,沒有盡到必要謹慎核查義務,對小紅大額網絡交易消費采取放任的態度,此類情形不宜認定為未取得監護人同意。
張藝馨提醒,監護人在發現未成年人“打賞”后,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更改支付密碼,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打賞”行為再次出現。同時,應積極與平臺進行溝通,披露賬號實際使用人的情況并對未成年人“打賞”一事明確拒絕追認,請求平臺及時暫停賬號的交易功能。上述案例中,如小紅母親在發現小紅“打賞”后第一時間阻止小紅再次進行“打賞”,要求直播平臺凍結賬戶,防止損失擴大,在確認實際“打賞”人為小紅后,小紅的大額打賞款可以退回。
此外,張藝馨介紹,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所以,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引導、管理的義務。《指導意見(二)》第9條并非是只要未成年人“打賞”就應退還款項的“一刀切”規定,而是采取結合監護人的主觀態度和行為及打賞金額等綜合因素予以認定。如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采取放任態度,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打賞金額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認定,法院審理過程中應結合孩子成長環境、家庭經濟情況、每次打賞金額及總打賞金額等因素綜合認定。
法官建議:直播平臺、監護人、學校應協同發力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直播平臺的在線課堂用戶增多,流量增加的同時,直播平臺面臨著更為復雜艱巨的用戶管理問題。張藝馨認為,對未成年用戶的保護絕不是直播平臺的單方責任,需要監護人、學校、社會等多方共同攜手,營造一個綠色、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也促進網絡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
張藝馨認為,直播平臺作為未成年用戶大額打賞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應完善審查機制,拉緊防線,肩負起第一手的監管責任。直播平臺應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多層次的驗證賬號注冊人員身份,同時,應妥善保管未成年用戶的個人信息,嚴格遵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直播平臺應開通對用戶身份提出異議的通道。直播平臺在接到賬號異常的通知后應暫停賬戶交易,及時審查賬戶的實際使用人,避免后續交易發生。如賬戶確系未成人實際使用,直播平臺應及時關閉賬戶的交易功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其次,張藝馨稱,監護人應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教育,多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溝通交流,了解子女在生活中的喜好和學業壓力,及時幫助子女化解生活中遇到的障礙問題,避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
第三,監護人應妥善保管資金,及時查看資金賬戶變動情況。監護人應妥善保管資金賬戶的交易密碼,設置銀行賬戶交易短信提示,及時定期查看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如發現交易記錄異常,及時查明原因。日常生活中的大額開支盡量避免讓未成年子女擅自交易。如發現孩子大額打賞主播,應耐心與未成年子女溝通,并及時更改交易密碼,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同時,可與直播平臺的客服進行溝通或發送告知函,向直播平臺披露賬戶使用人情況,對子女的擅自交易行為拒絕追認,要求平臺對相關賬戶采取停用措施。
此外,學校應加強引導、教育未成年人,規范“在線課堂”的使用方式方法,確保教師在線授課的質量,避免未成年人因過多接觸手機而沉迷直播打賞的情況出現。政府部門針對在線教育問題制定相關指導意見,嚴格規范教育機構、教師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進行授課的行為。
張藝馨認為,網絡直播作為新興互聯網行業,技術門檻要求較高,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行業自治,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同時,網絡直播行業的相關行業協會應加強對主播職業素養和公民道德的培訓,繼續實施網絡主播黑名單制度,加強行業內的監管力度。
(原題為:《法學苑|孩子大額打賞主播 家長如何追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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