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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性交: 各國如何區分“性同意”和“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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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被視為對“高管鮑某明被控性侵養女”等事件的積極回應。議案一經提出,立刻登上微博熱搜,引發了網友對于性同意年齡的熱烈討論。
在鮑某明性侵案中,鮑某明是否會被認定為強奸罪,實際上與受害人的年齡有關。如果在二人首次發生性關系時,受害人不滿14周歲,那么鮑某明則屬于強奸;如果受害人年齡已滿14周歲,那么就要看受害人是否對發生性行為表示“同意”。
據報道,二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是在受害人14歲的時候。那么,鮑某明案的關鍵問題,就是受害人是否作出了“性同意”。
文 |我叫滄海 編 | Seni 圖| 高高興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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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性同意”?
一般“性同意”可從3個角度理解:
第一,“性同意”實際上是刑法上對性行為“say yes”的能力,如果在女性沒有say yes的情況下和她發生性關系,就可能會構成強奸罪。
第二, “性同意”與年齡相關。性同意的“同意”是法律行為,不是生活意義上的“贊成”,就像民法上兒童需要法定監護人一樣,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能作出同意行為。
第三,“性同意”的能力還與身份相關,對有師生、監護、管理關系的,以及“兩小無猜”的情形,性同意往往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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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設置的性同意年齡“門檻”
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事件頻發,從韓國“N號房”事件到我國多起高管性侵女童案,都引發提高性同意年齡的呼聲。
性同意年齡是一個人在法律上有能力同意性行為的最低年齡。世界各地關于性同意年齡的法律規定差異很大:安哥拉和菲律賓的性同意年齡只有12歲,而巴林的性同意年齡則是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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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性同意年齡的特殊規定
在老師與學生、父母與子女、養父母與子女、老板與雇員等特殊關系中,性同意年齡往往要高于法律規定的普通年齡。這是因為,在這些關系中,可能存在地位高的人對弱勢未成年人的“欺壓”或“性誘騙”。

針對這種狀況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在刑法中規定“年齡相近豁免”原則,又被稱為“羅密歐朱麗葉法”或“兩小無猜豁免”。
也就是說,發生性關系的雙方年齡差小于法律規定的數值時,就算其中一方的年齡小于性同意年齡,雙方的自愿性行為仍然是合法的,不算作強奸。
如意大利規定:13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合法地同意與不超過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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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不止“性同意年齡”
盡管各國都對性同意年齡作出了比較細致的規定,但從整體來看,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體系卻顯得有些自相矛盾。
一方面,與針對成年人的性侵害相比,大多數國家對于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往往都會施加更為嚴厲的刑罰,以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但另一方面,這種高水平保護并不能覆蓋所有未成年人群體。基于傳統的性別意識,一部分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后,可能無法得到高于成年人的法律保護。
比如說,部分家長總會抱有“男孩不吃虧”的僥幸心理。但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奸罪的對象只有女性,如果男性未成年人被性侵,只能對加害人定猥褻兒童罪,而不能定為強奸罪,懲罰力度不僅遠遠低于女性未成年人,也低于成年女性。

2015年,馬來西亞一名20多歲男子阿哈默德曾兩次性侵14歲少女,但卻被法院判處無罪。根據當地法律,強奸犯將受到鞭打和30年監禁,而阿哈默德卻通過和受害人結婚、建立婚姻關系,來逃避法律制裁。
這種荒誕的規定并不少見。在美國,有38個州承認婚姻可作為法定強奸的免責情形,如果強奸者在起訴前和受害者合法結婚,就可以脫罪。
透過這些事件,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各國都提高了性同意年齡,也加大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懲罰力度,但卻留下了一個法律漏洞:童婚。
以美國為例,包括加州在內的20個州沒有規定法定結婚年齡。也就是說,如果一名成年男性性侵了一名13歲的女童,只要在檢察官起訴前結婚就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要制止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不僅僅是提高性同意年齡那么簡單。
在此次兩會代表的提案中,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就提出設置特殊性同意年齡:
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系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對男女年齡差不超過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周歲。
現在隨著科技、社會的進步,犯罪者也在以各種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接近未成年人。比如有些成年人在社交平臺和游戲平臺上,用私信、評論、送禮物等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性引誘,一步步地哄騙甚至是控制未成年人。

我們的每一次努力,每一點進步,都是為了讓世界上少一個受害者,多一個健康快樂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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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與未成年性交: 41國直接算強奸 中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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