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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國內首例涉證券領域犯罪人員適用“從業禁止”案件
5月26日,國內證券領域刑法意義上的首次“從業禁止”宣判了。
當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內幕交易案,在對被告人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時,對其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寧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二中院獲悉,這是全國首次對涉證券領域犯罪的從業人員適用“從業禁止”的案件。
上海二中院介紹,2016年2月,時任廣州某證券公司項目經理的寧某,全程參與一并購重組項目,在利用其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后,與其妻樊某在內幕敏感期內,共同商量、籌集資金、操作股票,非法獲利17余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犯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并當庭建議法庭對寧某適用從業禁止,即對其判處刑罰時,禁止其在刑法執行完畢3-5年內從事證券行業。
辯護人則以所起作用極小、知曉程度較低、主觀惡意較小,系初犯、偶犯等為由,請求法庭對其二人判處宣告緩刑、單處罰金或免于刑事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圖均為 浦江天平微信公眾號 圖
上海二中院介紹,我國刑法第三十七之一規定,因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從業禁止”條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針對利用職業犯罪數量不斷增多的情況所新增的法律條款,“從業禁止”不是刑罰,而是一種預防某類從業人員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為刑罰的附加措施彌補了刑罰的不足。

宣判現場
刑事意義的“從業禁止”與行政意義“從業禁止”規定有很大不同,行為人若違反該規定,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這也進一步完善了“從業禁止”制度體系,杜絕了一段時間內違背執業義務和道德要求的證券從業人員再犯罪的可能,并起到了較強的懲戒與警示功能,從源頭遏制證券犯罪,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上具有重大意義。
上海二中院表示,證券領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僅會直接損害投資人的財產權益,更因其牽涉大量社會資本而具有引發經濟動蕩的可能。若從業人員喪失職業操守,非法牟利,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此次刑事意義上“從業禁止”的適用,充分體現了刑罰的懲治與預防功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旦證券從業人員實施相關犯罪,將可能喪失繼續從業的資格,有利于從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實施證券犯罪的風險,對于證券從業人員具有普遍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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