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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忘了28年的房產,應該歸誰所有?
忘了28年房屋事件的各種糟點
廣東深圳,張女士,28年前,1992年,花33.2萬元,購了一套房,忘了;28年后,2020年,突然想起這套房,前往收房,這才發現,房屋被他人長期占用,房主要求現住戶退還自己的房屋。
現住戶表示,他也是從別人手中購買,有合同,但是賣房人已去世,無法證明該合同,只能自認倒霉。他愿意騰出房屋,但是,他對該房屋進行了精裝修,希望房主能夠補償裝修款20萬。

該新聞,引發網友熱議,主要是糟點太多。
第一,貧富差距的糟點。房主能將自家的一套房,忘了28年,她家該有多少套房?該剩多少錢?
第二,道德失格的糟點。如何證明現住戶是買的房?如何證明他手中的購房合同是真的?已經是死無對證,是不是他自個兒溜門撬鎖進去的?
第三,經濟帳的糟點。現住戶霸占他人房屋,28年沒付房租,按每月1500元計算房租,都已超過50萬元,就算房主同意補償20萬,現住戶是否應該向房主補交30萬元房租?
我的兩個顛覆性想法
思考題之一: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否既不歸房主,也不歸現住戶,而是應該歸國家?
思考題之二:該房主將自有房產忘了28年,是否應該接受社會輿論的譴責?
看到這里,有人可能已經一腦子問號,為什么?且聽我一一道來。
舉個未婚母親遺棄孩子的例子
假如,一位未婚母親,生了一個孩子,她覺得是負擔,于是將孩子遺棄了,扔在路邊。有一位好心的路人發現,于是將孩子抱回家中領養。孩子長到28歲那年,未婚母親找到這位好心人,強烈要求無償還回自己的孩子。
未婚母親有一個充足的理由:她沒有將孩子遺棄,28年前,她只是將孩子放在那里,臨時走開了,結果,回來時發現,孩子被人偷走了!被偷走的孩子當然有理由要回,而且,一毛錢都不應該向對方支付,并且保留起訴對方的權利。
好心人快要聽哭了!合著我幫你白養了一個孩子,養了28年,你不僅沒有承擔任何做母親的責任,還倒打一耙,孩子被你搶回去不說,竟誣陷是我偷走的,是不是倒霉催的,比竇娥還冤!
問題來了:如何證明未婚母親是遺棄孩子的行為?還是將孩子放在那里,臨時走開?
我反復想了想,應該可以證明這種遺棄行為。
第一,未婚母親既然說孩子是被人偷走,她為什么當時沒報警?
第二,未婚母親可能辯解,我忙忘了,好吧,這個理由姑且成立,那為什么持續28年沒有報警?整整忙忘了28年嗎?
第三,28年沒報警,算不算遺棄?如果28年沒報警仍不算遺棄,多少年才算遺棄?
再舉個流浪狗的例子
有一位大善人,在大街上,發現一條生病的流浪狗,于是將它抱回家,帶它看病、打針、吃藥,養了大半年。
某天,大善人正在大街上溜狗,突然,一位路人沖過來,對著狗左看右看,看了半天,然后對大善人說,這條狗是我的,你必須還給我。
大善人頓時蒙了,如何證明狗是你的?路人說:第一,我有這條狗的狗證,1年有效,目前仍在有效期內。第二,狗狗沖我搖尾巴了,它就是我家的狗,是不是你偷走了它?
在這個案例里,如何證明這條狗是被狗主人遺棄?還是狗從主人家走失?或者被大善人偷走?
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應歸結于狗主人有沒有及時報警。如果報了,說明真的是走失或被偷走;如果沒報,如何證明狗主人不是在遺棄?

忘了28年房產的幾個細節問題
房主,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居然忘了28年。28年時間里,她將房屋委托給誰看管?難道是物業嗎?那么,她有沒有交過物業費?如果交過,就根本不算忘了;如果沒交物業費,怎么證明她是不是想遺棄該房屋?
物業,作為房屋管理方,只要實施管理房屋的行為,就一定要收錢,誰交的錢?當然是現住戶。正因為現住戶持續交納物業費,物業和現住戶才形成了長期的合同關系,而非物業與房主有合同關系。
這里還要思考一個問題,現住戶說他有一份購房合同,但是,對方已去世,死無對證。從這個角度說,合同是無效的,那只能說明,是他撿來了這套房屋,撿到別人的遺棄物品。好比他撿了一個錢包、或者撿到一個10000克拉的超級無敵大鉆石。據資料查詢,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鉆石只有3000克拉,10000克拉只是一個比方,請不要糾結。
既然,現住戶撿了一套房屋,他有沒有權利占有呢?
此處需要求助于《物權法》,按照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
現住戶撿到房屋后,根據法律,他并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他應該設法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他都沒有做,所以,他涉嫌違法。
美國類似案例的處理辦法
美國加州,有一部法律,叫做《霸住權法》,又稱《逆權侵占法》(adverse possession),就是保障那些未經房主同意、霸住他人房屋者的權益。
根據該法,擅自霸住他人房屋者,在面臨被房主驅逐時,不但有一定的搬遷安置時間,而且,如果符合兩項條件,一是霸住者持續多年出席當地的「社區屋主協會」(HOA)會議,類似于我們的業主委員會;二是連續五年交納地產稅等房屋相關費用,霸住者就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房主合法將房產權轉移到名下。
簡單地說,如果房屋遭霸占超過5年,屋主卻置之不理,法律上可判定房主有意拋棄房屋,霸住者可提出申請,合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正因為這部法律,加州的房地產經紀人,經常提醒民眾,要記得定期查看屬于自己的空屋、在空屋里安裝監控,或者委托房屋管理業者進行協助,防止鵲巢鳩占。
如果用加州法律的看,深圳這起案例,在房主忘了房屋的28年里,現住戶至少已有5次機會合法取得該房屋的產權。
必須要說,這是霸權主義的美國,不符合中國國情,僅僅提供了一個思考緯度而已。

為什么說該房屋應該歸國家?
繼續求助《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有人會問,這套房屋,28年間,既沒有人報警掛失,也沒有人拾物交公,更沒有任何人發布招領公告,為什么還要歸國家所有?
我的分析,用的是排除法。
第一,前面說過,28年未交物業費,對房屋置之不理,房主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說明自己不想遺棄該房屋?那就是遺棄行為,所以,她已不具備該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現住戶撿到遺棄物,本來就沒有所有權,而且,他也沒有歸還失主,或交給公安機關,他還違法了!
第三,既然雙方都沒有房屋所有權,所有權該歸誰?當然是國家。難不成將這套房屋給拆了報廢?那也要先拆掉這幢樓再說。
有人會繼續提問:物業為什么不能有所有權?就是不能,有兩點理由:
第一,該房產屬于遺棄物,現住戶撿到都屬違法,難道物業就可以空手套白狼地撿走?物業撿到,也是違法,它不具備獲得所有權的資格。
第二,該房產建在深圳城區的土地上,我們繼續求助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既然該房屋建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又屬于遺棄物,誰也無法主張其所有權,不歸國家所有,歸誰所有?
忘了28年房產的房主是否該被譴責?
這是一道思考題,我不確定我的邏輯是否正確,供大家一起討論。
假如,一溫州土豪,用便宜的價格,買了數百套房屋,空關著。雖然,毫無疑義,這是他的私有財產;但是,這些房產同時也是一種社會資源,作為資源本身,卻沒有產生任何社會效益,存在極大的浪費。
要知道,有很多人想買房,卻因為房屋太貴,沒錢買,便宜的房屋又被這位溫州土豪搶購一空,從而導致他們無房可住,流離失所,是不是屬于一種資源分配的不公平現象?
再比如,有人自個兒掏腰包,買了幾十萬斤大米,灑到荒無人煙的沙漠中,變為塵土,此人極度浪費糧食的行為,是不是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一定會。難道只要你有錢,就可以包一個消防籠頭,每天坐在跟前,看它向大街上噴水玩?

為什么說有人花自己的錢,浪費行為也很可恥?也會被譴責?道理很簡單,雖然錢是他自己的,但是,資源是全社會的。這就是人們進行道德判斷的標準。
有人占有大量社會資源,就應該對它承擔責任,而不應該隨意造成浪費,人類社會,只有達成這樣的共識,才會有希望,才會有前途,難道不是這樣嗎?
同理,有人花自己的錢,買了很多房屋,長期空關,是不是應該被譴責?這位將自己房屋忘了21年的張女士,是不是應該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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