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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杰代表建議:人臉、指紋等敏感數據收集應經法定情形允許
進一步規范數據收集行為,限制無使用依據的收集,人臉、指紋等敏感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應經法定情形允許及專業評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集團公司董事、浙江移動董事長兼總經理鄭杰提交議案,建議加快制定《數據安全法》,完善數據治理。
我國的大數據戰略實施正處于持續深化階段,《數據安全法》已列入立法規劃,尚未完成制定。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了解到,鄭杰代表今年是連續第二年提出加快制定《數據安全法》的議案。
他表示,目前在數據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包括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數據被泄露的風險增加,海量數據采集、分析也可能導致國家機密信息泄露,數據安全隱患依然凸顯;數據被過度收集及濫用;數據權屬不明確,主體權益保護存在困難;一些企業憑借先發優勢不斷獲取行業數據,呈現出壟斷趨勢,不利于有序競爭;政府機構和公共部門掌握數據資源,但“不愿”、“不敢”、“不會”共享開放,不少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標準不統一、數據不完整等。
鄭杰建議,細化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規則,進一步規范數據收集行為,限制無使用依據的數據收集;人臉、指紋等敏感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應經法定情形允許及專業評估。要明確數據挖掘、共享和交易中的紅線,對違規違法行為制定處罰措施,嚴厲打擊侵犯隱私的犯罪活動。
明確數據權利歸屬,促進確權、流通、交易和保護。基于數據生成過程的不同,可分為用戶的信息數據、用戶發布的數據、平臺自采的數據以及衍生的數據信息、具有公共利益屬性的數據五類,對各數據類型的財產權益歸屬進行細化、明確。
同時,建立數據合理使用制度,實現個人與數據使用者間的利益平衡。在信息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平衡,同時兼顧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開發利用。對于不經信息主體同意授權、不支付使用費用而進行數據處理的情況要明確合法事由,通過相關因素判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被使用個人信息的性質、使用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為營利性目的,是否對個人信息做匿名化處理等。
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共享規則,促進公共數據合理利用。對公共數據的開放,要明確責任主體、重點范圍、開放方式、分級分類規則、安全保障和權益救濟等,各相關部門在公共數據開放中應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或不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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