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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周歲,但不能一刀切
隨著全國兩會臨近,近日多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擬向兩會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將我國的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周歲。
這是對我國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逐漸增多的積極回應,是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件大事,值得討論。
為什么要提高性同意年齡?性同意年齡,又稱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通常指法律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同意與他人進行合法性行為的最低年齡。
根據《刑法》規定,我國的性同意年齡為14周歲,與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即便沒有利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行為人一般也會被判處強奸罪,即刑法對此實行的是“嚴格責任”。
事實上,關于性同意年齡的問題,一直爭議較大。近來,隨著韓國“N號房”事件及國內多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曝光,公眾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愈發激烈。
綜合來看,提高性同意年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從我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來看,數據顯示,近年來這類案件呈現螺旋上升的態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與被害未成年人的低齡化趨勢,要求法律對此作出積極回應,適時提高性同意年齡,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的性權利。
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與不滿14歲的女性發生關系,無論同意與否,一律按強奸罪處罰。而對于14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如何認定其是否同意,或者說即使其“同意”是否有效,也會引發爭論。
針對這一情況,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然而,由于“利用優勢地位”,以及什么情況算“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都很難界定,導致對這一司法解釋如何理解留下了存疑空間,適用起來存在困難,給被告人留下了逃避處罰的可能。
與此同時,如果將性同意年齡調整至16歲,更加有益于法律體系的協調性。
在刑法層面,盡管刑事責任年齡對應的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性同意年齡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對應的是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者的行為評價,但兩者的基礎都取決于未成年人的認識能力、判斷能力、控制能力以及他們的社會化程度等。
如今,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實踐出發,結合生理學和心理學依據,如果將原來性同意年齡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保持一致,調整為與一般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保持一致,會更加兼顧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實際上,從獨立生活的角度而言,16周歲也是可以獨立勞動獲得報酬的合法年齡界限。
此次提高性同意年齡的議題再次進入輿論視野,其是否成行,尚需要討論研究。不過,我認為,即便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歲,但處理這類性侵案件也不宜搞一刀切。
比如,對于未成年人與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不能一律以強奸論處。
考慮到強奸犯罪可能帶來“污名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養成,且未成年人之間對發生性關系達成的“合意”,對社會倫理道德的沖擊明顯要小,故對于未成年人與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出于“戀愛”等相處發生性關系的,若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美國有所謂“羅密歐朱麗葉法”,我國臺灣也有所謂“兩小無猜條款”對此做出特殊處理。
但必須注意,即使是未成年人,與不滿14周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系的,則應該一律以強奸罪論,這是一條紅線,是底限。所以,如果說把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周歲是“黃線”,則14周歲是絕對不可逾越的“紅線”。
最后,對于與未成年人具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系的特殊關系人,若利用這種特殊關系與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應以強奸罪從重處罰。這就是說,性同意年齡不僅僅是為這種特殊關系人而設立的。
總體而言,在比較域外性同意年齡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基于兒童利益最佳原則,適度提高性同意年齡至16周歲,確實值得進一步探討,也有綜合研判的必要。
(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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