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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學生校內被“噎著”后身亡,家屬稱學校無校醫、沒搶救
5月8日,延安市寶塔區新新雙語小學一名四年級學生師某某在學校吃飯時被食物“噎著”,后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紅星新聞記者從師某某家屬處了解到,他們已向警方報案,警方介入后初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而家屬認為學校沒有采取急救措施,錯失搶救時機,對師某某的死亡負有責任。
家屬:學校無校醫搶救,也沒有急救措施
5月16日,師某某的二爸(二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經查看監控發現,8日早上7時許,師某某正在食堂吃早飯,吃好的同學正在旁邊排隊,接著她拿著一塊饃走進了隊伍中,一邊把饃塞進嘴里,這時同學們在老師的帶領下前往教室。由于教室的樓梯間沒有監控,接下來他只看到了一位男老師抱著師某某走出校門,最后打車將孩子送至醫院。
由延安市人民醫院醫務科開具的死亡證明顯示,師某某于5月8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臟驟停”,且在院外死亡。師某某的二爸也表示,孩子在途中就已經死亡,“醫生在搶救時從孩子喉嚨取出一塊饃,后經搶救半小時無效,跟我們家屬說已經回不來了。”

隨后家屬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學校當時無校醫搶救,也沒有急救措施,甚至沒有撥打120,而是由老師抱著送去醫院,錯失搶救時機。家屬稱,“孩子當時被噎著,如果搶救及時,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師某某的姑父表示,師某某今年10歲,所在的學校為寄宿學校,平時孩子只有在周末才回家,周一到周五都在學校,“把孩子送去寄宿學校,就是希望學校能保護好孩子,如今卻發生這樣的事,以后哪個家長敢把孩子放心地交給學校,學校難道就沒有責任嗎?”
師某某姑父稱,之前他們接到通知,學校將拿出10萬元作為慰問費。“除了拿錢,他們對責任閉口不談,這難道是可以用錢衡量的問題嗎?我們希望學校能向我們家屬道歉,教育局對學校進行處罰,給孩子一個公道。”
5月16日晚,延安市寶塔區新新雙語小學校長南某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有關該事件的全部過程,當地派出所正在調查中,目前還沒接到調查結果的相關通知,不便答復。“警方對相關老師也進行了談話,校方也去派出所溝通了三次,目前我們向家屬表示愿意拿出30萬作為慰問費。”至于校方是否有責任,南某某稱有待司法機關的認定。
記者就此事致電柳城派出所,暫未得到回復。
學校是否擔責?律師這樣說
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露仙表示,由于該案還有待警方調查出具結果,無法直接肯定學校一定存在過錯。如學校當時沒有給予師某某足夠的時間就餐,因此導致師某某被食物噎住,而在師某某被噎住后又沒有盡到及時、合理的救助義務的話,那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家屬如追責,可以和學校協商,或向法院起訴。”
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蓓也表示,根據《民法總則》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案例中師某某是10歲,未滿18周歲,因此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學校等教育機構負有管理義務。
“目前看,根據學校規模,如果學校沒有配備校醫,或是突發事件中校醫沒有及時指導處置,是有問題的。當然也不能排除純意外事件導致的窒息死亡。”李國蓓說。
律師楊恩雄則認為,這起事件中,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是否對學生的死亡有過錯,這是關鍵。“對于學生噎到,老師與學校沒有過錯,這是意外事件,但是學生噎到后,如果學校沒有立即采取合適的急救措施,存在一定過錯的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何謂“合適的急救措施”,楊恩雄表示,學校是否有校醫,校醫是否及時對師某某進行搶救,是判斷學校有沒有立即采取合適的急救措施的關鍵。
記者就該校是否配有校醫以及是否向師某某進行急救詢問校方,暫未得到回復。而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于1990年6月4日發布并實施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第三章第二十條明確,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據延安新新雙語小學微信公眾號顯示,這所全日制民辦小學,現有在校生800余名,教職工60余名。
據了解,此前也有學校發生過此類事件。南方都市報2001年報道,8歲的湖南女孩羅瑾在學校吃午飯時被噎,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而其所在學校并沒有校醫。當時搶救的醫生稱,要是有校醫做一些緊急處理,情況可能會大不相同。而當記者詢問該校校長為何沒有校醫,對方則稱經費問題。
對此,江露仙律師表示,為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每個學校都應當配備校醫。此外學校可以加強對學生安全意識的教育,例如安全教育課、在食堂等場合標識注意事項。
(原題為:《10歲學生校內被食物“噎著”不幸身亡 學校是否擔責?律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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