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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最大亮點,彌補傳統民法不足
歷時五年編篆,中國即將邁入民法典時代。
編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任務,這部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影響著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關私權保障和社會責任實現,備受矚目。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國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問世之際,澎湃新聞為此專訪了著名民法學者、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利明,解讀民法典草案的突破和創新。
過去40余年,法學家王利明一直與民法打交道,被喻為癡迷民法的“老派學者”。因參與民法典編纂,他于去年榮膺“2019年度法治人物”,頒獎詞稱其“致力于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并使立足中國實踐、回應現實需要、展現中國智慧的民法典理念得到廣泛傳播”。
作為民法學家的杰出代表,他不僅參與了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及修訂工作,還在民法典草案編纂過程中,貢獻了學識和心力。
“民法典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的獨立成編?!蓖趵髡J為,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還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獨立成編,為制度預留空間”
澎湃新聞:在您看來,中國民法典有何特色和創新?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重大的創新和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的獨立成編。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并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為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它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貢獻。
澎湃新聞:編纂民法典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將民事權利法定化、具體化。人格權編究竟與公眾有多大關系?
王利明: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均受到民法典的調整。一個人在一生中,可能不會與刑法打交道,但總是要訂立合同,參與各種民事交往,從而受到民法的廣泛調整。
民法典姓“民”,就是要以民為本,為民立法、反映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權益。整個民法典中閃耀大寫的“人”的光芒,它的頒行必將為實現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人格權方面,進入新時代,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總體上實現了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廣大人民群眾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長,在基本溫飽得到解決之后,人民群眾就會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就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這就需要通過人格權編全面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正因如此,“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p>
澎湃新聞:相比而言,我國法律對于人格權保護呈現何種狀況?
王利明:相對于世界發展趨勢和現實社會需要,我國《民法總則》的幾個條文過于原則、簡單,遠不能達到全面保護人格權益的立法目的。同時,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雖然對各項具體人格權進行了列舉,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人格權類型的確認,但其并沒有規定各項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尤其是義務人應當承擔的各項行為義務、尊重人格權應當遵循的各項具體規則、權利行使中各項利益的協調關系,以及在侵害人格權的情形下的保護規則等,因此并未真正完成人格權的確權任務。
事實上,每一項具體人格權本身就是一項制度,許多人格權還可以進行類型化,如隱私權可以區分為生活安寧、通訊自由、隱私信息自主決定等,而第110條僅僅規定了隱私權,該條文尚不能彰顯隱私權極為復雜的內容,無法真正實現對人格權的確權,這就需要在民法典分則中將該條展開,并在此基礎上構建完整的人格權體系。
還應當看到,人格權的體系具有開放性,其類型和內容是不斷發展的,應當通過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為人格權制度預留發展空間。尤其是考慮到現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持續給人與社會的關系帶來影響,而人對自身發展的訴求也將隨之發展,人的主體性意識和訴求也將增強。
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格權的類型和內容都會不斷發展,法律在未來還會有必要確認新型的人格權益,民法典中關于人格權的類型在未來還可能增加。人格權這種與時俱進的開放性特點,在獨立成編的框架下顯然更具有可能性,因為在獨立的人格權編中,法官可以通過對既有人格權范式的參照和類推適用,發現和確認新型的人格權法益,從而更好地確認和保護新型的人格權益。
“侵害人格權事件大量發生,強化保護是立法趨勢”
澎湃新聞:在民法典編纂中,人格權法是否獨立成編曾引發較大爭論。您如何看待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一問題?
王利明:人格權獨立成編是適應高科技和信息社會發展的需要。21世紀是高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時代,現代科技是價值中立的,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其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福祉,極大地改變了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組織方式。另一方面,科學技術一旦被濫用,反過來也可能損害個人的隱私、個人信息、生命健康等,從而損害人類的福祉。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全面保護人格權的需要。人格權獨立成編就是要構建完整的人格權體系,這既順應了域外的立法趨勢,也可以滿足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從而為全面保護人格權奠定了制度基礎。
從比較法上看,強化人格權保護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重要發展趨勢。1970年,《法國民法典》修改時新增第9條關于隱私保護的條款,實際上是將隱私權的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的。除民法典外,有關保護人格權的國際公約日益增加,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都有大量篇章專門處理和規定各類具體的人格權??梢?,最新的立法趨勢是進一步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人格權在審判實踐中的數量呈逐漸增長趨勢。自民法通則確立了人身權制度以來,有關人格權的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長,其中大量涉及名譽、肖像、隱私、姓名、名稱、個人信用、人身自由等,在實踐中,侵害人格權的事件大量發生,尤其是隨著互聯網、高科技的發展,網絡暴力、網絡謠言、人肉搜索、網絡誹謗、信息泄露等時有發生,這就尤其需要立法作出應對并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澎湃新聞:人格權編具體有哪些亮點?有何現實意義?
王利明:亮點很多,簡單舉幾例:第一,人格權編的體系設計凸顯了生命、身體、健康權在人格權體系中優越地位。生命權除了包括生命安全外,還包括了生命尊嚴。就健康權而言,其范圍也已經從狹義上的身體健康或生理健康而發展為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第二,確立了人格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則。《民法典》第993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睆脑摋l規定來看,其不僅承認了個人有權許可他人對其人格利益進行利用,而且該條還劃定了可以許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圍,這就適應了大數據時代的要求。
第三,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聲音日益重要,民法典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边@就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適應未來人格利益發展的需要。
第四,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深度偽造以換臉技術為典型。偽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廣告宣傳等的案例,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害?!癆I換臉”可以隨意替換視頻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張照片,出演天下好戲”的狀況,人格權編專門作出禁止規定。
第五,明確將個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侵擾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非法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
第六,擴張了個人信息的內涵,人格權編第1034條第2款采用了可識別性的標準,將個人信息規定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勺R別性的標準不僅限于身份信息的判斷,也同樣適用于活動信息,從而擴展了個人信息的內涵。
“網絡侵權行為泛濫,禁令制度利于及時救濟受害人”
澎湃新聞:民法典是一部保障權利、關注民生的法典?;ヂ摼W技術發展給人格權保護帶來哪些挑戰?
王利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人格權特別是隱私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等人格權面臨威脅,網絡侵害人格權事件易發,對受害人損害嚴重。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種“人肉搜索”泛濫,非法侵入他人郵箱、盜取他人的信息、販賣個人信息、竊聽他人談話的現象時有發生,通過網絡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記錄等行為更是屢見不鮮,此類的行為不僅污染了網絡空間,更是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
互聯網、衛星技術、生物辨識技術、監控技術等越來越多地成為個人信息收集的工具,以前科幻小說中假想的通過蒼蠅攜帶相機到他人家中偷拍,也已隨著無人機技術的發展變成了現實。各種高科技的發明已經使得人類無處藏身,如何強化對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成為現代法律制度所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
民法典按照十九大報告的要求,保護公民的人身權、人格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均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為避免列舉權利的不完整性,并為未來社會發展不斷創設新的人格權益提供保護,民法典通過承認一般人格權,形成對人格利益保護的兜底條款,從而保持了人格權益保護范圍的完整性與開放性。
澎湃新聞:針對網絡侵權行為,民法典人格權編還規定了禁令制度,這一規制有何價值?
王利明:互聯網受眾的無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得其對通過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也就是說,相關的侵權信息一旦發布,即可能在瞬間實現世界范圍的傳播,相關的損害后果也將被無限放大,這也使得損害后果的恢復極為困難。
因此,在互聯網時代,如何預防和遏制網絡侵權行為,是現代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在網絡侵權發生之后,如果任由損害后果蔓延,將使受害人的權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對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制止、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這也是禁令制度救濟功能的重要體現。
在互聯網、高科技時代,法律遇到的最嚴峻挑戰就是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如何強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數據開發者的信息安全保護義務等,預防信息泄露等損害的發生,是人格權編應當發揮的重要功能。
在實踐中,行為人在網上發布一條毀損某公司名譽的不實信息,如果不及時加以制止,可能導致整個公司破產。民法典草案規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對相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并及時決定是否發布禁令,既有利于規范此類行為,也有利于及時救濟受害人。可以說,規定禁令制度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
“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助于改變傳統民法體系缺陷”
澎湃新聞:我們觀察到,涉及民事權利的法律,僅國家層面就有200多個,您如何看待民法典體系化問題?
王利明: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我國民法典的頒布有力地促進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化。一方面,就內部體系而言,民法典按照“總-分”結構,形成由總則、物權、合同等構成的完整體系,各分編也在一定的價值和原則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規則、制度構成的、具有內在一致性的整體,實現了形式的一致性、內容的完備性以及邏輯自足性,分別形成自成體系又密切聯系的人格權編、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另一方面,就外部體系而言,民法典的頒布有效銜接了民法典和單行法,有利于消除民法典與單行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例如,我國《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規則就曾與《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
體系性的民法典還統一了市場法則,有利于保障法制的統一。民法典作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導行政法規等的制度,有利于避免民法規范與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的矛盾沖突,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門,保障交易主體穩定的預期,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總之,民法典通過合理的架構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基本的遵循。
澎湃新聞:也有觀點指出,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基于完善民法典體系的需要。您怎么看?
王利明:從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看,人格權法的獨立成編完全符合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規律,并對民法典體系的豐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凸顯了民法作為“人法”的本質,有助于改變傳統民法“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
傳統民法過分注重財產權制度,未將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甚至對人格權規定得極為“簡略”。這本身反映了傳統民法存在著一種“重物輕人”的不合理現象,也不能突出其作為民事基本權利的屬性。而且人格權不能獨立成編,分則條款明顯是財產法為絕對主導,會給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財產法的印象,這也將成為我國民法典體系的一大缺陷。
因此,我國民法典應當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并將其列入分則之首,在全面規定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同時,對一般人格權作出規定,從而形成對各種人格權益的周延保護,并彌補傳統民法典體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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