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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印發規定:年度業績考評不合格退出檢察官員額
周斌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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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于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檢察官年度業績考評不合格或者經考評委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退出檢察官員額。
《規定》設置了涵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分層分類的檢察官業績考評指標,確定了79類業務、160項質量指標、106項效率指標、46項效果指標,明確了三類指標的計分規則和方式,建立了以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為基本內容的業績評價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
《規定》包括正文和兩個附件。正文主要包括總則、考評內容、考評方法、考評組織實施、考評結果及運用、附則等內容;附件分別為《檢察官業績考評業務類型》和《檢察官業績考評指標及計分規則》,前者規定了納入考評的主要通用業務類型和各條線具體業務類型,后者以表格形式對各項考評指標的設置、含義及其計分規則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明確,檢察官業績考評的結果是作為確定檢察官參加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據。檢察官參加公務員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從年度業績考評評定為優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員中產生。檢察官年度業績考評不合格或者經考評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其公務員年度考核應當評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
《規定》指出,要真正發揮好考評工作的“風向標”“指揮棒”作用,推動檢察官更加盡責履職,把案件辦到極致、辦到最好。各級檢察院要切實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制定本地、本院的實施方案,并在執行過程中不斷總結、健全、完善。各級檢察院的實施方案要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原標題《最高檢印發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規定》)
責任編輯: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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