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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建議修改傳染病防治法,完善疫情報告發布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經過制定與兩次修改(2004年修訂2013年再修訂),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此次疫情的應對過程來看,也暴露出我國傳染病防治相關制度在運行時的若干缺陷,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系統修改完善應該被提上日程。”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說。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5月14日從周洪宇代表處獲悉,今年他將在全國兩會聯名提交《關于加快修改〈傳染病防治法〉的議案》,共提出15條原則建議和37條具體建議。
周洪宇表示,傳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和階段性成效。
周洪宇認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傳染病防治法》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沖突;第二,在《傳染病防治法》制度設計上,存在法定傳染病規定的范圍應擴大、臨時防控措施的規定不具體、未將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納入保護范圍、缺乏對一線預警行為的規定和保護、報告的傳染病范圍需要擴展、缺乏及時高效的疫情信息公開制度、缺乏防控境外輸入病例、對于解除管控或封城措施的條件沒有規定等問題。
此外,周洪宇提出本輪新冠肺炎防控顯露出的問題有:缺乏對傳染病發源地居民的合法權利平等保護的規定;疫情防控過程中臨時征用物資不規范,易引發沖突矛盾;醫療救治與資源配備儲備與保障不足;管控人員過度執法現象嚴重需要規范;缺乏對防控外來輸入病例財政管理制度;傳染病防控物資的儲備嚴重不足;防疫過程中缺乏事先劃定應急醫療場所儲備土地。
對此,周洪宇代表提出關于加快修改《傳染病防治法》的議案,其中15條原則建議如下:
1、《傳染病防治法》作為防治傳染病的基本法律,個別條款與《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存在不一致的規定,建議統籌同步修改兩部法律相關條款。
2、建議將傳染病防治納入國家安全體系框架。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表明,傳染病防治不僅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而且嚴重關涉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相關表述。
3、建議在總則中增加專條規定傳染病防治“時效制度”。此次疫情表明,時間就是生命。延誤時機,禍害無窮。武漢疫情兇猛發展蔓延,時間對于控制疫情至關重要。
4、建議構建流行病暴發后的決策協調機制和統一指揮系統,防止各自為政,鄰避效應。
5、建議建立醫療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聯合防控體系。在《傳染病防治法》修改過程中引入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學研究機構聯合防控的機制,在新型傳染病出現的早期階段,疾控機構和流行病學研究機構早期介入,根據傳染病監測信息系統數據,盡快鎖定傳染源,研判傳播路徑和防控措施。
6、明確各級政府的傳染病防治中的主體責任,強化預防、控制和救治等諸環節中的問責條款。流行傳染病暴發后,疫情地區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承擔防治傳染病主體責任,在傳染病預防控制和救治各個環節承擔領導責任。
7、建議科學規制傳染病分類并賦予疫情地區政府采取防治措施的機動處置權。建議修改《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修正傳染病分類與措施之間的對應關系,擴大某些預防、控制措施的普適性。
8、建議完善疫情報告發布制度。一是破除疫情信息傳統的逐級上報機制。現在信息技術發達,逐級上報本來也應當很快,但在實踐中卻失靈了,這是因為每一級的決策人都有不同的考慮。面對一種新的病毒,決策人作出科學判斷確實需要一定的時間。同時,決策人也要考慮避免造成恐慌,最主要的判斷因素應該是基于流行病學基礎上,以是否會造成人際間傳播為標準做出判斷,否則就會造成疫情信息報告的延誤,反而會造成社會恐慌。二是完善“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這一制度規定。從疫情處置看,這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被虛置了。建議具體規定單位和個人如何報告,報告后有什么后果,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健全傳染病直報系統,基層醫院可以將發現的病例直接上報至中國疾控中心,但在這次疫情中,也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9、建議完善防疫人員的防護保障和權利保障條款。
10、賦予公民在防治疫情的知情權利,特別是有醫學專業人員合理懷疑和提出專業建議的權利。
11、建議修改疫情報告與預警制度。其一,簡化疫情報告程序,建立疫區政府與中央主管部門疫情報告直通車。其二,進一步完善傳染病預警機制。尊重科學,賦予疫情區醫務工作人員之預警建議權。完善預警機制規制疫情地區疫情的預警權。
12、建議既要擴大行政權力也要加大保障公民的保障權利。防治傳染病并不只是政府部門和醫療機構的事,每一位公民特別是醫護人員都有參與和配合的義務,都有知情、合理懷疑與建議的權利。
13、建議增加依法強力有效隔離等強制措施,完善被隔離人員的生活保障和權利保障條款。
14、建議大力加強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體系建設。
15、鑒于《傳染病防治法》條款剛性不足,違法成本不高等問題,建議提高第73條、第76條中涉及的經濟處罰額度。此外,建議在有關條款中增加刑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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