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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上海實施辦法廢除,上位法修改后將新立法
5月14日下午,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廢止《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決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2020年2月25日,常委會黨組通過了加強疫情防控常態化法治保障的法規清理工作方案,法工委會同各專門委員會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規進行了研究。3月31日,常委會黨組專題研究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開展上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地方性法規清理 工作的方案。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市綠化市容局、市司法局等部門,對《實施辦法》作了進一步研究。
經研究,法工委認為,《實施辦法》于1993年10月22日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中國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推進,特別是在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全面修訂,以及202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后,《實施辦法》與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不相適應,與《野保法》和《決定》等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形日益凸顯。
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理念相對滯后。2016年《野保法》全面修訂時,將立法目的由“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修改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野生動物保護原則由“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修改為“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管理”。這些修改,集中體現了野生動物保護由利用導向轉為保護導向的深刻變化。這些新理念,在《實施辦法》中尚未得到體現。
二是保護范圍相對偏窄。《實施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僅包括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而《決定》對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實行全面禁止食用;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決定》對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更廣。
三是很多具體管理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實施辦法》出臺后,分別在1997年、2010年、2015年、2016年進行了修正,但都是局部修改。而現行《野保法》在修訂過程中,就禁止違法經營利用及食用野生動物、加強人工繁育管理、加強棲息地保護、及時調整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落實野生動物保護經費、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補充了新的要求。經對照梳理,《實施辦法》全文38條規定中除涉及地方保護目錄、宣傳、救濟、附則等9條內容外,其余29條均與《野保法》內容不一致。
丁偉說,綜上,《實施辦法》存在明顯與現行《野保法》和《決定》等法律規定以及中央有關精神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問題,且這些問題無法通過打包修改的簡易方式進行修改。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對與《野保法》和《決定》等法律規定以及中央有關精神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考慮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制定了《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已將《野保法》新一輪修改列為擬在2020-2021年完成的立法項目。為此,建議對《實施辦法》采取先廢后立的處理方式。《實施辦法》廢止后,上海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管理工作可以直接適用《野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相關部門要抓緊開展立法調研,認真做好立法準備,待《野保法》修改完成后,及時啟動上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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