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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豐巢收費之爭,糾結點究竟在哪
近日,豐巢儲物柜開始實行會員制收費,普通用戶使用豐巢快遞柜,超12小時將收費。此事引發熱議。
據媒體報道,有小區停用豐巢進行抵制,也有小區物業表示理解,“因為對方支付了場地費”。目前山東、江蘇、浙江、福建等地監管部門發聲回應。9日晚,豐巢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公開信作出相關解釋。對此,大量網友堅稱,快遞送貨上門本身就是快遞方的責任,質疑本應帶來便利的豐巢反倒成為了麻煩。11日,《新京報》報道,豐巢相關負責人建議,快遞公司可針對不同的服務設定不同的定價,“這樣就能有效避免快遞到了最后一公里時,消費者才去糾結要不要送上門的問題”。
豐巢定的收費規則“超過12小時一小時收5毛錢,3元封頂”,數額很小,但圍繞它的紛爭,不只是錢的事兒。一些人和小區停用豐巢來抵制收費,看似為了幾塊錢,實則為了“一口氣”;而作為法律人,可以從各方反應中看到一些錢之外的東西。
豐巢稱收費的主要初衷在于“鼓勵大家及時取件”,并解釋定12個小時的依據是基于“后臺數據”,判斷“一般”用戶可以取件。筆者沒有理由懷疑后臺數據的真實性。不過,快遞應放到哪里,收件人和寄件人之間、寄件人和快遞公司之間都有明確的約定,未經同意直接放在快遞柜,有違收寄人之間的約定,也同時違反了快遞服務合同。
有些地方,因為人力不足、小區管理、錯峰收件等原因做不到送貨上門,不打招呼直接放柜,是一種無奈之舉,但不代表用戶要求快遞送貨上門有什么不對。將快遞送到約定地址、交給收件人(或代收人),告知當面驗收,這是現行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第25條的明文規定,絕非豐巢方理解的“糾結”之義。豐巢出現,給錯峰收件以便利,但送貨到指定地點是原則,存留在快遞柜應是例外。
這樣的例外,也是以收件人同意為前提。寄件人將快遞交給快遞公司,快遞員在投遞時,通過和收件人聯系,對方同意將之前約定的收件地址修改為豐巢的,這仍是“約定地址”,而不打招呼直接放豐巢,說是“違約”也不為過。
豐巢從物業那兒租場地,和收件人本身沒有什么合同關系。而快遞向豐巢付費后,把快遞放豐巢,由豐巢幫忙完成最后一段投遞工作,豐巢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所以,要鼓勵收件人及時取件,豐巢可以也應當瞄準的對象該是快遞公司,而非收件人,因為收件人與豐巢之間始終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這個“沒關系”,在快遞員未經收件人同意就直接放豐巢的情況下,更為明顯。如果收件人不同意放豐巢,快遞員投遞到之前約定的地址,是履約;如果收件人同意放豐巢,那么快遞妥投的風險實際轉移到了豐巢,豐巢承擔著妥善保管的責任,為此向收件人收取一定費用,是合理的。所以,關鍵是快遞公司放豐巢要經收件人同意這一步不能省,背后的問題在于,快遞公司“送到約定收件地址”這是法定要求,該怎么不折不扣地做到。
看到收費爭議如此之大,事實上送貨上門的比例究竟實現了多少,從立法回應現實角度考慮,調研后用權威數據說話,是有必要的,可為下一步要不要修改法規提供思路;而只要法規還有效,快遞公司就要切實擔起責任,對于豐巢與收件人之間的這場爭議,必須做點什么。
(原題為《豐巢收費之爭,糾結點究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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