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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罐頭被判詐騙32年后改判無罪,耿萬喜獲78萬補償金

現代快報消息,“感謝各級法院,我終于可以安心養老了!”5月12日,耿萬喜在電話里高興不已。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1986年因代購橘子罐頭被指控詐騙,鹽城濱海人耿萬喜被判刑5年,出獄后他走上了漫漫申訴路。2018年被改判無罪,1年多來他一直為國家賠償事宜奔波,最終在最高院的調解下,他拿到了78萬元補償。
【終獲清白】
歷經32年被改判無罪
1986年6月25日,濱海縣檢察院指控耿萬喜犯詐騙罪。1986年10月7日,濱海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 21 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橘子罐頭為由,先后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橘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據此,對耿萬喜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于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最終,法庭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該案也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再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已經過去了32年。" 或許是因為蒙冤的時間太長,2018年6月6日,現代快報記者見到耿萬喜時,他說自己很激動,但沒有哭,因為這些年淚已經流干了。
【一波三折】
申請國家賠償遭駁回
2018年6月,耿萬喜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164萬余元國家賠償。而鹽城中院作出決定,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鹽城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到羈押被解除之日。
鹽城中院認為,耿萬喜 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 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理。因此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對這個結果,我不能接受,將向江蘇高院申請賠償。”耿萬喜說,他本來有正式工作,是國企職工,就因為被法院錯判,自己被開除,無法享受正常的社保、醫保待遇。現在自己年老多病,目前靠低保生活。
耿萬喜的代理律師也曾表示,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萬喜無罪,也就是說鹽城中院的侵權行為持續到的時間應該是 2018年6月份,耿萬喜國家賠償案不適用1995年的《批復》,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塵埃落定】
回歸到了正常的生活
2019年5月,耿萬喜向江蘇省高院申訴,江蘇省高院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出由鹽城市中院落實,向耿萬喜支付補償金68萬元。另考慮耿萬喜的實際情況,再給其補助10萬元,合計78萬元。
但該補償方案,耿萬喜并不滿意。最終,江蘇省高院駁回了其國家賠償申請。2019年7月,耿萬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索賠金額由最初的164萬余元,調整為203萬余元,“索賠金額提高的原因有兩個,一是人身自由賠償金由日賠287元,提升到315元;二是精神損害賠償不是3年而是32年。”他說。
5月12日上午,耿萬喜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據《國家賠償法》最新參照標準進行調解,補償他78萬元。“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與精神損害這兩項,錢已經到賬了。”耿萬喜稱,對于他提出的工資補發、退休金、醫保等,沒有能予以補償。
“今年我正好70歲,退一步海闊天空吧。這一路走來,要感謝各級法院的法官、媒體的關心關注,以及律師的法律援助。”如今耿萬喜在蘇州隨兒子一起生活,接送孫女上學、放學,“我現在已經回歸到了正常的生活,安心地養老了。”
(原題為《蒙冤34年后拿到78萬補償,耿萬喜:可以安心養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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