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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用小區花樽“花式健身”被砸骨折,向物業索賠被法院駁回
業主將小區內的花樽當作健身器材“花式健身”,未料花樽脫落導致其受傷,事后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33萬余元。澎湃新聞(www.kxwhcb.com)5月9日從浙江江山市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吳女士是江山市某小區業主。2018年3月的一天,她在小區一處花樽上健身,將一只腳壓在花樽邊緣拉伸,還將雙腳踩在約1米高的基座上,雙手拉住花樽,下蹲懸空后向后伸展背部。突然,數十斤重的花樽與基座脫離,砸中她的右手,致其右手骨折,出院后被定為傷殘等級八級。
吳女士認為,物業有義務排查小區設施,應在其安全保障范圍內進行賠償。1月,她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33萬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首先是因為物業公司對花樽的安全保障義務體現在對其的維護、維修上,而從監控視頻看,吳女士晨練時雙腳踩在花樽基座,雙手拉住花樽,下蹲懸空向后伸展背部,導致花樽與基座脫離,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行為導致花樽脫落,而非因物業公司未盡維修義務。
其次,雖然被告設置的警示牌掛在護欄上,離花樽有一定距離,警示內容更易被理解為警示攀爬護欄,但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健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腳踏花樽基座、手拉花樽頂部,下蹲懸空向后伸展背部時全身的重力施于花樽頂部,存在脫落風險。
最后,花樽應被認定是景觀設施,物業公司對較大風險的護欄均設置警示牌,從現場照片看,在花樽位置也能看到警示牌,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良好的小區秩序不僅依賴于物業公司,還需業主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如認定物業對原告受傷存在過錯,無疑加重其注意義務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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