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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莫名變成擔保人背四百萬債務?紫金農商行:她簽名同意
“我原本向銀行貸款90萬,怎么一下子成了一家公司的貸款擔保人,還要被追償400萬?”在四年多的時間,這樣的疑問不時閃現在劉女士的腦子里。
據南京市民劉女士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反映,2016年1月,她以名下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向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下簡稱紫金農商行)南京城中支行貸款90萬元。當時,在銀行經辦的客戶經理指導下,她“匆匆”在厚厚的一沓協議等材料上簽字。
劉女士說,簽完字之后,客戶經理說“要帶回去蓋章”。沒想到,兩個月后自己竟莫名成為了一家公司的貸款擔保人。
劉女士稱,令其匪夷所思的是,她當初簽署的房產抵押合同已被銀行單方面涂改,貸款主債權金額被由173萬改成400萬。
時至今日,因為貸款公司未按時還款,劉女士等多名擔保人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抵押的房產被凍結,而她本人也公布為“老賴”。像劉女士這樣遭到的,還不止一人,其中家在深圳的孫女士并未到過江蘇,也被偽造簽名,同樣成為擔保合同的連帶責任人。
5月7日,紫金農商行總行行長辦公室相關人士回應稱,劉女士反映的情況系其“一面之詞”,沒有證據支持。紫金農商行與其沒有直接借貸關系,也從來沒有給她放過款,而她亦沒有該行的借記卡,因此“她向銀行借款90萬,銀行放款68萬元”是“不存在的事”。
該人士表示,劉女士以名下房產為南京中壁貿易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在內的所有材料,都有劉女士本人的“親筆簽名”,因此,劉女士也對抵押合同上“修正”過的主債權金額知情,“修正處”沒有其簽字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向銀行借款,被“套路”成擔保人?
時間回溯至2016年。據劉女士稱,當時由于資金周轉需要,她于當年1月初向紫金農商行南京城中支行申請貸款90萬元,以名下位于江寧區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作為抵押擔保,擔保本金金額為173萬。
劉女士告訴澎湃新聞,接待她的是一位叫孫偉的客戶經理,對方帶來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讓其在指定的位置簽名。
“(銀行)給我的材料都是帶有很多空白的格式文本,孫偉讓我在上面簽字,我沒想那么多,十幾分鐘就簽完了,之后孫偉說他要帶回去蓋章。”劉女士說。
根據劉女士的說法,2016年2月至3月,她的銀行賬戶先后收到多筆款項,共計68萬元,而并非90萬元。為此,她找到紫金農商行南京城中支行的孫偉問個究竟。
據劉女士稱,孫偉告訴她,她已經是南京一家“中壁貿易公司”的貸款擔保人,中壁公司貸款金額400萬元。
“如果中壁公司還不了銀行的借款,我和其他擔保人將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消息讓劉女士感到坐立不安。
據劉女士說,她與中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壓根就不認識,根本談不上為該公司做擔保,但是她手上又拿不出能證明她對自己成為擔保人不知情的證據。
劉女士稱,她當初簽的借款合同并無“400萬”字樣,但最終并未拿到該份合同。2月底,她拿到的只有一份《房地產抵押合同》復印件以及一份《保證合同》復印件。看到這兩份合同后,她傻眼了,因為上面寫明她“確實”為中壁貿易公司貸款400萬提供房產抵押擔保。

房產抵押合同被涂改,不止一人
劉女士提供的這份《房地產抵押合同》顯示,主債權金額“(大寫)壹佰柒拾叁萬整”“(小寫)1730000.00”,被劃掉改寫成了“(大寫)肆佰萬整”“(小寫)4000000.00”,該處蓋有兩個紫金農商行方面的公章,沒有劉女士簽字確認。
根據該份《房地產抵押合同》前一頁說明事項之規定,“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應由甲、乙雙方在涂改處簽章確認”。

房產抵押合同規定:“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應由甲、乙雙方在涂改處簽章確認”。

對此,劉女士表示,紫金農商行單方面修改抵押合同中的內容,顯然違背了上述規定。而如果銀行在修改的時候能及時告知,“我肯定不可能為400萬元的貸款做抵押擔保,更何況我根本沒跟中壁公司打過交道”。
劉女士認為,紫金農商行方面沒有盡到審查義務,任由未經她簽字確認的擔保合同通過審核,造成其價值175萬元的房產“順利”被抵押。
據此,劉女士懷疑,紫金農商行城中支行相關人員與借款人中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欺騙隱瞞劉女士作為貸款擔保人,在明知中壁公司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還發放貸款。
根據南京中院(2018)蘇01民終1998號民事判決書,南京中院認為, 從劉女士提供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及當事人陳述分析,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不涉及紫金農商行城中支行涉嫌刑事犯罪,而是稱南京中壁公司將其房產抵押貸款致其受騙,公安機關對此未按刑事案件予以處理。
澎湃新聞查詢判決書發現,中壁公司貸款后因未按時足額還本付息,被紫金農商訴至法院。2017年12月,一審法院判決,中壁公司在規定期限歸還400余萬元本息,劉女士等多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女士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多名擔保人對南京中壁貿易公司400余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內容。2018年5月,南京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正在強制執行中,劉女士因未履行還款義務,被最高法院列為“老賴”,抵押房產遭到凍結。
與劉女士一樣,有類似遭遇的還有南京市民倪先生。倪先生告訴澎湃新聞,2016年初,他以位于南京雨花臺區的一套房子作為抵押,向紫金農商行城中支行申請貸款60萬元。未料到,他竟也成了南京中壁貿易公司的貸款擔保人,之后又替中壁公司背上債務。
在倪先生的房屋抵押合同中,主債權金額同樣也被銀行劃掉,由130萬元改成了400萬元。倪先生說,當時紫金農商行的孫偉經理說房管局快下班了,一頁一頁催他趕緊簽字,導致其為中壁貿易公司貸款擔保并不知情。
值得一提的是,家住廣東深圳的孫女士也成為了中壁公司貸款400萬的擔保人。
另據江蘇交通廣播網《交廣雙聲道》報道,深圳的孫女士說她自始至終都沒有來過江蘇,卻莫名其妙也成為這份合同的擔保人之一。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孫女士本人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她在擔保合同上的筆跡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該保證合同上的簽名字跡不是她本人所寫。法院的相關裁判文書中也佐證了這一細節。
而經辦此事的紫金農商行城中支行也于2017年被撤銷,經辦客戶經理孫偉也在事后離職。

紫金農商行總部:與劉女士沒有借貸關系
“紫金農商行從來沒有(給劉女士)放款,我們雙方沒有直接借貸關系,她也沒有我們銀行的借記卡,因此銀行給她放款68萬元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判斷她所講的‘向銀行借款90萬’等情況都不是事實,(這些)是劉女士的一面之詞。”紫金農商行總行行長辦公室回應稱。
紫金農商行總行行長辦公室負責對外宣傳的崔姓人士表示,辦理房產抵押、遞交材料的時候,劉女士本人是在現場的。根據房產局辦理房產抵押的流程要求,抵押人必須遞交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等材料,并且在材料清單上簽字確認,“房產局的所有材料都是劉女士親筆簽過字的”。
據崔姓人士稱,最關鍵的是,劉女士還簽了一份具結書,內容是“本人自愿將坐落于江寧區某處的房產、建筑面積為150.5平米……作為借款人南京中壁貿易有限公司向紫金農商銀行城中支行的抵押擔保,今后如發生于該房產的一切糾紛概由本人負責。”具結書有劉女士的親筆簽名,可以確認劉女士是知情人,并且是本人面簽的”。
在紫金農商行提供的這份具結書上,澎湃新聞注意到,該具結書由兩種不同的手寫筆跡和打印文字組成,其中簽名“劉某某”是一種筆跡,另外一種筆跡則寫在打印文稿的空白處。
針對抵押合同“將主債權金額173萬改為400萬沒有抵押人簽字”的問題,崔姓人士回應說,由于中壁公司的借款合同金額是400萬,因此抵押合同上的主債權金額應當“修正”為400萬,而經過劉女士簽字確認的合同里就有中壁公司的借款合同,而非劉女士借款90萬的合同。
崔姓人士稱,雖然在“修正處”沒有劉女士的簽字,但是遞交材料時她在場,她也在所有材料上簽了字,所以“效果跟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是一樣的”。
據崔姓人士稱,對于上述問題,法院認為,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是真實意思的表示,抵押合同給劉女士設定的責任就是173萬元,并沒有加重其責任,“不管(修正處寫的)是多少錢,現在只按173萬來追償抵押合同的債權”。
南京中院在二審中認為,紫金農商行城中支行“發現筆誤”后,將“(劉女士房產抵押合同)主債權數額173萬元和(倪先生房產抵押合同)主債權數額130萬元”,更改為400萬元符合情理,亦具有事實依據,故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也未加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也就是說不影響擔保合同中當事方約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崔姓人士表示,銀行與劉女士等人的糾紛已經過一審、二審,大家應該按法院的判決為準,“如果劉女士有什么疑問,歡迎采用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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