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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越冬候鳥捕殺案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均獲刑

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浦某山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聞某保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左某毛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萬元。
同時,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浦某山、聞某保、劉某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5.45萬元;被告左某毛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3萬元,并責令4名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浦某山、聞某保、劉某、左某毛為毒殺野生鳥類,多次制作毒餌,在鄱陽湖區范圍的廬山姑塘濕地保護區(九江市濂溪區鐵路橋附近)范圍內投放。之后,陸續有志愿者、護鳥員、公安民警在上述保護區內發現大量野生鳥類死體。
經法院審查認定,4名被告人共毒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琵鷺13只、小天鵝1只,“三有動物”鴻雁5只、翹鼻麻鴨14只、綠頭鴨4只,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蒼鷺1只、豆雁5只,共43只野生鳥類。
法院認為,浦某山、聞某保、劉某、左某毛4人以食用為目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以投毒的方式,在鄱陽湖水域廬山姑塘濕地保護區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琵鷺13只、小天鵝1只,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浦某山、聞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左某毛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四被告人還毒殺了“三有動物”23只、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6只,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聞某保、左某毛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考慮到本案的審判意義不僅是對廣大公眾環境權益損害的填補,更在于喚起全體社會成員環境保護意識。因此,在民事公益訴訟判決中,法院還判令四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蒲某山、聞某保當庭表示上訴。
據悉,該案系鄱陽湖環境資源法庭設立后審理的首例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刑事案件。近年來,為加強鄱陽湖區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貫徹落實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相關要求,永修縣法院設立鄱陽湖環境資源法庭,對環鄱陽湖跨行政區域環境資源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為鄱陽湖“一湖清水”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此外,永修縣法院還與九江中院、江西高院在永修縣吳城鎮聯合成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基地,就鄱陽湖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進行司法保護,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原題為:《鄱陽湖越冬候鳥捕殺案一審宣判 4名被告人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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