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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為什么要提高我國的性同意年齡?
最近,某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性侵“養女”李星星一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和義憤。據報道,鮑某某與李星星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是在李星星14歲的時候,假如報道屬實,這會是本案中一個棘手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行為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我國當前的性同意年齡為14歲。這個年齡界限意味著,不滿14周歲幼女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性行為同意能力。如果有人明知女孩不滿14周歲而與其發生性行為,即便獲得了該女孩事實上的同意,該同意在法律上無效,該人仍然構成強奸罪。
通過設置這個固定的年齡點,立法者向社會發出信號——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不是合適的性行為對象。但如果女孩已滿14周歲,在法律意義上她就具備了性自主權,可以自由地決定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理論上來講,即便是女孩的父母,也無權進行干涉。
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設置性同意年齡無疑十分必要,但筆者認為,我國當前所規定的14歲這個性同意年齡過低。性同意年齡應與相關人群的性心理成熟度和認知水平相匹配,而在我國,由于一直以來性教育的缺失,許多未成年人對什么是性行為、性行為可能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了解甚少。
在上述案件中,李星星自述是在網上查詢“下體疼痛的原因”時,才從網上醫生那里知道自己被強暴了,而那時她已滿14周歲。生活中,像李星星這樣的青少年不在少數,雖然已滿14周歲,但由于學校和家庭教育諱于談“性”, 他們對“性”還是所知甚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么能期待他們對性行為做出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同意呢?
鮑某某在接受采訪中否認與李星星存在收養關系,那么也很有可能在后續的調查中辯稱雙方是自愿發生性行為。這時就要看偵查機關收集到的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如果不能,則在鮑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就還存在討論的空間。
但就像上文所說的,在我國,許多達到性同意年齡的未成年人性心理并不成熟,嚴重缺乏性知識,法律與現實之間存在錯位,為避免戀童癖者鉆法律的空子,立法者有必要提高我國的性同意年齡。
事實上,許多西方國家從上個世紀開始就不斷地修改法律,提高各自國家的性同意年齡。在西方,關于性同意年齡的普遍立法是過去兩三百年間的產物。一開始,年齡界限設置得非常低,大約在10歲到12歲。直到上世紀20年代,大多數歐洲國家的性同意年齡仍然是12歲或13歲,美國與澳大利亞同樣如此。
近二三十年,西方國家幾乎是“不約而同”地提高了各自的性同意年齡。以歐洲為例。歐洲有59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獨立的立法權,2004年時,盡管經過不斷地法律修改,仍有一半國家和地區將性同意年齡規定為14歲,而到2016年,這個比例只剩不到四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規定14歲的國家,還有配套的其他措施來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以德國為例。根據德國刑法有關性侵犯罪的規定,普通的性同意年齡為14歲,而對于特殊信賴關系下的性侵犯罪則又分為16歲與18歲兩個年齡段。
德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如果行為人與受其撫養、教育、監護的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處以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繼而又規定“濫用基于撫養、教育、監護、雇傭或工作關系形成的依賴地位與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者與自己的未滿18歲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發生性行為……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前款的文字表述沒有“濫用依賴關系”這幾個字,由此可見,在立法者看來,只要行為人與受其撫養、教育、監護的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在被害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情況下,則需要證明行為人濫用了權威關系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德國關于性同意年齡制度實際上有14歲、16歲和18歲共三個個年齡界限,適用于不同的情形。
美國的平均性同意年齡相對要高——多數州規定在16—18歲,但對信賴關系下的性同意同樣做出了專門的規定。此外,不論歐洲還是美國都比較重視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
反觀我國,一方面,性教育缺失使得許多未成年人對“性”缺乏認識;另一方面法定的性同意年齡卻又默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享有性自主權、可以自由地決定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如此一來,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機,使缺乏社會經驗、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淪為戀童癖者的獵物。案發后,戀童癖者往往以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為由,逃脫法律的懲罰。
非洲和東南亞一些國家較低的性同意年齡已經使得那里成為了西方戀童癖者的天堂,甚至催生了“性旅游”的灰色產業。西班牙是歐洲較晚將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歲的國家,而修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保持與歐洲其他多數國家的立法一致。
俄羅斯在2002年也將性同意年齡從14提高到了16歲。當時杜馬“婦女兒童和青少年委員會”的主席就表示,過低的性同意年齡使得保護未成年人工作落實起來很困難,“如果我們不這么做(提高性同意年齡),各種各樣的戀童癖就會涌入俄羅斯”。
這種情況在我國也不是沒有可能發生。曾有媒體報道,一名加拿大教師多次引誘15-16歲的女生發生性關系,面臨調查時逃離加國,來到北京一所國際中學做了七年教師,同時擔任女生足球、排球、壘球項目的教練。如果該男子故伎重演,引誘十五六歲的女孩與其發生性行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或許無法對其做出懲治。
總之,目前就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修改法律,提高我國的性同意年齡,并且完善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同時,我們還應正視性教育的重要性,轉變“性”難登大雅之堂的陳舊觀念。學校和父母需要認識到,科學的性教育不是“誤人子弟”,而是在保護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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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光星,系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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