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美國“法定強奸罪”:設“同意年齡”,嚴懲大年齡差犯罪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被指“性侵養女”事件在輿論場上掀起軒然大波。這之中不僅有對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傷害的考量,也有對于此類行為定罪條件復雜性的關注。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全世界各國都通過了相關法律實施懲戒。其中,美國沿襲了普通法系傳統中的“法定強奸罪”(statutory rape)與普通強奸罪進行區分,讓未成年的受害者能夠更有效地采取法律手段尋求保護,也能幫助檢察官在法庭上將此類案件的嫌犯定罪。
但由于其歷史起源,美國的“法定強奸罪”帶有一個巨大的漏洞:嫌犯可以通過與未成年受害者結婚而逃脫法律制裁。這一制度的起源和發展帶有鮮明的時代印記,也給當下的美國法律留下了一大弊病。
什么是法定強奸罪?
美國的司法系統分為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法定強奸罪在聯邦層面沒有統一標準,更多地依賴于各州的具體規定。整體而言,法定強奸罪規定任何人與小于“同意年齡”(age of consent)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皆屬違法。與普通強奸罪不同的是,法定強奸罪與雙方是否同意進行性行為、是否受到外力強迫無關,只要一方小于同意年齡,即屬違法。同意年齡與普通意義上的成年不同,指的是未成年人能給予具有法律效應的同意的年齡,根據美國各州的法律,同意年齡多設定在16至18歲之間。年齡是此類案件的核心元素,大部分州以青春期作為界限,根據不同地區規定,受害者處于12或13歲以下的案件定性為兒童猥褻,受害者大于這一年齡界限、小于同意年齡的則屬于法定強奸罪范疇。
這一剔除同意和外力強迫因素,僅考慮受害者年齡的定罪標準是法定強奸罪的最大特點。在普通強奸罪中,受害者是否表示了同意是定罪的關鍵。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階段更容易受到外界環境影響。在家庭和學校環境的熟人環境中,嫌犯可以輕易利用自身的社會優勢影響受害者,誘導受害者在其內心并不情愿或違背倫理道德的情況下給出“同意”。美國司法部少年司法和預防犯罪司于2008年所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在受害者為女性法定強奸中,45%的罪犯大于21歲,針對未成年男性的罪犯則有70%大于21歲。為了避免在此類雙方年齡和社會地位相差懸殊的情況中對同意的有效性產生爭議,法律上統一將同意年齡以下未成年人視為不具有給出有效“同意”的能力,避免嫌犯借此脫罪。
由于法定強奸罪主要目標是打擊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美國各州也制定了針對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或年齡差距較小情況的相關法律。此類法律統稱為“羅密歐與朱麗葉法”,得名于莎士比亞同名悲劇中15歲和13歲的男女主人公。如果年長一方與小于同意年齡一方的年齡差較小,雙方自愿的性行為一般被認為無罪。以同意年齡是16歲的新澤西州為例,如果雙方年齡差小于4歲,則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違法。一名22歲的成年人與一名15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屬于違法,但18歲的成年人和15歲的未成年人則屬合法。包括喬治亞州在內的一些州則把年齡差當作減少量刑的條件,雖然不能直接使性行為完全合法,但能夠將罪名等級從重罪(felony)降至輕罪(misdemeanor)。同時,一些州也對大年齡差的犯罪加大了懲罰力度。在馬薩諸塞州,對于嫌犯比小于12歲的受害者年長超過5歲,或比12-16歲的受害者年長超過10歲的情況,將加大判刑力度。
歷史淵源與法律漏洞
法定強奸罪并非近代美國的發明,而是一個有深厚歷史淵源的罪名。在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法定強奸罪的明文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紀的英國,在1275年制定的《威斯敏斯特法規》中,與任何小于12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皆屬違法。在接下來的3個世紀中,相關法律基本維持不變,在17世紀建立的美洲殖民地法律也沿襲了這一規定,部分州將法定年齡定為12歲,部分則定為10歲。但此類法律的目的并非保護女性,而為了將女性作為男性的特殊財產保護起來,因此法定強奸罪被歸類為財產犯罪。如前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倫南所說:“因為她們的貞操被認為格外珍貴,人們感到年輕女性尤其需要政府保護。”相關法律要求女性是“在此次性行為前具有貞操的未婚女性”。關于未婚狀態和貞操的相關語言直到1998年還依然寫在一些州的法律中。
時至今日,法定強奸罪依然深受其婚姻相關起源的負面影響。雖然法律逐步提高了受害者的同意年齡,卻留下了巨大的漏洞:童婚。
在美國的50個州中,38個州接受婚姻作為法定強奸罪的免責例外。即,如果嫌犯在被起訴前已經與受害者合法結婚,則這一罪名不再適用。因此,童婚成為了許多嫌犯逃脫法律制裁的手段。一名不能給出有效性許可的未成年人卻可以結婚,其中的荒謬之處顯而易見。雖然大部分州的合法結婚年齡都是18歲,但在獲得家長許可或法庭批準等特殊情況下,未成年人可以合法結婚,包括懷孕在內的種種情況進一步降低婚姻年齡門檻。部分州針對此類特殊情況制定了最低結婚年齡,以馬薩諸塞州為例,男性最低結婚年齡是14歲,女性則是12歲。而包括加州在內的20個州對婚姻最低年齡沒有明文限制。在這樣的法律下,如果一名30歲的成年男性侵犯了一名15歲的未成年女性,只要他們在檢察官正式起訴前結婚,嫌犯就能擺脫法律責任,以合法丈夫的名義繼續他的罪行。
促使家長或法官同意未成年女性結婚的最常見的因素之一是懷孕。保守派認為懷孕的女性應該有跟孩子的生理父親結婚的權利,他們認為這樣的婚姻可以避免墮胎,讓孩子由一對夫婦而不是單身母親撫養。這樣的思維模式造成了許多未成年女孩被迫和侵犯他們的人結婚。根據美國公共電視網(PBS)的調查結果,2000到2015年之間,美國有超過20萬名未成年人合法結婚,即接近每1000個未成年人中就有6人,其中超過1000名兒童未滿14歲。而根據反童婚組織Unchain At Last統計,這之中未成年女性占到85%,而77%的未成年女性的合法丈夫都是成年男性。統計中最年輕的新娘是田納西州的3名10歲女孩,他們的丈夫在結婚時分別是24、25和31歲。
女孩們不僅被迫進入一段婚姻,有時甚至無法主動結束婚姻。在未滿18歲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不能履行法律責任,因此未成年的妻子和丈夫無法委托律師進行離婚手續。以弗羅里達州為例,當未成年人進入婚姻時,他就從父母的監護人關系中脫離出來,在法律上成為一名獨立的成年人。如果一名女孩在14歲時結婚,她將不再受她父母和政府兒童部門的保護。但她并沒有達到法定的同意年齡和承擔合同責任的合法責任,無法申請離婚,就這樣被遺留在了法律的無人之地,進退兩難。
對于未成年人遭性侵害問題,在歷史的演進中,美國給出了仍存諸多弊病的答案,以致在21世紀、在一個發達國家仍有童婚這一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廣受譴責的現象。對于美國的“法定強奸罪”設定,無論是“羅密歐與朱麗葉法”的靈活處理,還是給童婚留下漏洞的弊病,在其他國家進行相關立法時可以去粗取精地參考,以尋找更加有效的解決方法,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保護,讓孩子們免于恐懼地生活。
(作者畢業于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歷史系,學習美國法律史。)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