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浙江高院解讀互聯網知產案件增多背后: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今年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電子商務大國,我國出現諸多新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澎湃新聞注意到,3月3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課題組在最新出版的《人民司法》發表《關于電商領域知識產權法律責任的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顯示,浙江法院2014年至2018年審結的涉電商平臺知產案件,年均增幅達88.46%。
作為數字經濟大省,浙江法院一直走在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前沿。尤其是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實施后,對于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如何理解“通知-刪除”規則、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過錯、如何規制惡意投訴等問題,備受關注。
“隨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司法資源也已不堪重負,惡意投訴現象也令人擔憂,如不加以規制只會愈演愈烈。”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呼吁,希望更多電商平臺企業發揮自身平臺的關鍵性樞紐作用,投入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設中來,集結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協同治理,營造平臺內的良好營商秩序。
年均增幅88.46%,知識產權維權意識提升
澎湃新聞:前述《報告》的研究背景是什么?和貴院年前發布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之間有何關系?
浙江高院: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平臺為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驅動力,也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因此,科學合理地界定參與電子商務各方的知識產權責任,既關系到數字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又關系到互聯網經濟的健康發展。
尤其是《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對于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如何理解“通知-刪除”規則、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過錯、如何規制惡意投訴以及《電子商務法》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間的銜接適用等問題,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
因此,我院2019年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法律責任作為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之一進行立項調研,通過數據分析、走訪主要電商平臺以及召開全國性課題研討會等方式,最終形成了《報告》。《指南》是《報告》的成果轉化,是根據《報告》的主要內容制定的用以指引浙江各級法院審理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予參考的規范性文件。
澎湃新聞:《報告》中提到,浙江法院2014年至2018年分別審結涉電商平臺知產案件年均增幅為88.46%,有媒體報道“涉阿里系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年均增幅88.46%”。如何看待知產案件增速?
浙江高院:《報告》中我們統計了浙江法院2014年至2018年受理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的數量,年均88.46%的增幅是針對所有涉電商平臺案件,而不單指涉阿里系案件。你提到的上述解讀并不準確。
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之所以增速如此迅猛,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與近幾年電商產業本身的蓬勃發展密切相關,平臺交易規模逐年快速攀升,其中的糾紛也必然隨之增加;二是隨著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意識的覺醒,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市場競爭的利器,知識產權案件總量本身增速就很快,例如去年全國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量達到41%,在競爭更加激烈的電商領域案量增幅必然更大;三是浙江法院通過互聯網技術賦能審判,成立了全國首家互聯網法院,并采取各項措施強化保護力度,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當事人愿意選擇在浙江提起訴訟,比如我省法院受理的很多案件權利人和直接侵權人都是外省的,但是選擇了以電商平臺所在地為管轄連接點提起訴訟。
權利人在起訴直接侵權的網店商家時,一般都會把其所在的電商平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此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轄原則,權利人就可以向共同被告電商平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所有電商平臺都存在住所地法院案件數量多的情況。
惡意投訴浪費司法資源,要加大懲戒力度
澎湃新聞:在適用《電子商務法》“通知-刪除”規則時,如何既充分發揮該規則在快速、便捷制止侵權方面的制度功能,又盡可能減少惡意、錯誤通知對平臺內正常經營秩序帶來的不良影響?
浙江高院:“通知-刪除”規則最大的制度價值在于權利人不必進行訴訟就能以較低的成本快速制止侵權,在當前通過網絡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現象仍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這一制度在提高權利人維權效率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正因為通知門檻低,通知后果則相當于訴前禁令,導致規則運行過程的利益失衡,隨之出現了一些行為人濫用規則進行不正當競爭或控制銷售渠道的現象。
我們認為,在理解和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時,要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和互聯網治理理念,緩解利益失衡現象,降低規則運行成本、優化規則運行效果。
例如,我們在《報告》中認為,在投訴涉及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時,平臺可以要求投訴人提供專利評價報告,從而過濾掉一批濫投訴行為;又如,除刪除、斷開商品鏈接外,在侵權與否難以判斷的情況下,凍結被通知人賬戶或要求其提供擔保也可以理解為平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在保障通知人賠償救濟的前提下避免對被通知人造成過于嚴重的后果。
澎湃新聞:《報告》提到,根據被調研平臺反饋的數據,錯誤通知和惡意通知的比例仍令人擔憂。我們也注意到,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圍繞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頻發,惡意權利人為了非法獲利,故意通過虛假陳述、偽造憑證和惡意搶注商標等手段提起訴訟。此類案件對于司法資源造成了哪些影響?
浙江高院:以涉網案件較為集中的余杭法院為例,自2014年受理第一起惡意通知案件以來,至今已有20余件。雖然案件量似乎不是很大,但我們發現,大量惡意通知情形并未進入訴訟,例如,在余杭法院審理的拜耳公司訴李某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李某將拜耳公司享有在先權利的標識注冊為商標,并向121個銷售拜耳正品的淘寶商家發起投訴共計249次,此外,李某共囤積商標113個,在淘寶平臺共計投訴2605次,李某的QQ自動回復中公然標注“付費撤訴,五萬起”。惡意投訴不僅嚴重擾亂他人經營活動,而且破壞了平臺內的正常經營秩序,同時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澎湃新聞:在司法層面,如何規制惡意投訴及訴訟,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舉措?
浙江高院:我們在《報告》中對惡意通知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尤其是對適用《電子商務法》惡意通知條款的條件進行了具體化,包括惡意通知的類型、構成要件、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等。
去年,杭州互聯網法院在一起惡意通知案件中判決被告賠償損失210萬元,是《電子商務法》實施后全國首例涉及惡意通知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有力震懾了此類行為。余杭法院則在一起行為保全案件中,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對申請人淘寶店鋪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行為,成為全國第一起電商領域的“反向行為保全”案件。
對于惡意訴訟,從立法到司法已經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文件,浙江高院正在進行的“質量建設年”活動中,也把打擊虛假訴訟作為一項重點工作。
我們認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舉措一方面需要在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高水平上激勵和保護創新,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侵權及惡意訴訟的懲戒力度,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審判的司法公信力。
出現“假貨洼地”現象,平臺應承擔過錯責任
澎湃新聞:《報告》中提到,由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協同治理模式,正越來越受到公共政策的重視,平臺治理時也應享有一定的自治空間。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平臺在管理尺度、方式也存在差別,有的為了追求交易量對于賣家售假行為視而不見,以致出現“假貨洼地”現象,在這方面,如何認定平臺的責任?
浙江高院:我們所說的平臺自治空間是在法律框架內的自治空間,《電子商務法》規定的知識產權治理措施既是每個平臺可以采取的治理權限,也是每個平臺應當共同承擔的法定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平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平臺在知道平臺內特定侵權行為存在的情況下,仍然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在《報告》和《指南》中列舉了認定平臺存在過錯的一些典型情形。例如,平臺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構成幫助侵權;即使平臺收到權利人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如果在收到通知前平臺就已經知道特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那么平臺也仍然要為此前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雖然平臺不承擔一般性的主動審查義務,但是隨著技術的發展,已經出現了一些能夠監控侵權且成本較低技術手段,比如過濾關鍵詞、攔截重復上架鏈接等,在這種情況下,平臺未采取此類技術手段也會構成侵權。我們也希望有能力、有擔當的電商平臺能夠在基本的法定義務之外,發揮自身強大的數據分析能力,以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帶來的問題,在平臺知識產權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不是唯一的防線。強化電商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依靠法院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隨著大量案件的涌入司法資源也已不堪重負。惡意投訴現象也令人擔憂,如不加以規制只會愈演愈烈。
目前,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為提升國家知識產權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徑,已經越來越受到各界重視。我們呼吁更多的電商平臺企業發揮自身平臺的關鍵性樞紐作用,投入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設中來,集結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協同治理,營造平臺內的良好營商秩序。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