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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十七號會所涉黑案:豢養打手暴力斂財,涉數宗罪多人獲刑
浙江省諸暨市一涉黑會所在8年內通過暴力手段瘋狂斂財700萬。隨著團伙的覆滅,涉黑頭某王某炎及骨干成員被抓,該團伙的普通成員周某、王某及黃某也沒能逃脫法律制裁,被指控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諸暨市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欺壓、殘害群眾,并在一定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數罪并罰,判處周某、王某及黃某一年六個月到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涉黑會所8年斂財700萬
據裁判文書網4月3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0年前后,王某炎(另案處理)組織賭博人員赴澳門賭博,通過洗碼、放資獲取非法利益,并以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暴力手段討要債務,形成一定的影響力。
2011年10月,王某炎投資成立諸暨市娛樂會所(以下稱為“十七號會所”),為攫取非法利益,陸續召集金某、楊某、姜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圍繞十七號會所經營,以暴力方式管理會所員工,保障員工穩定;示威、毆打其他會所人員,威懾行業對手;組織賣淫活動,穩定吸收客戶源,在諸暨市娛樂行業形成影響力,形成了以王某炎為首,姜某為骨干成員,金某、楊某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周某、王某、黃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穩定組織體系。
在該組織內部,王某炎通過發放工資、提供KTV消費、召集人員聚眾賭博并由組織成員抽頭、放資等方式領導、指揮及豢養各組織成員。
判決書稱,多年來,在王某炎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實施了組織賣淫、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聚眾賭博、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以及恐嚇威脅等違法行為,促進十七號會所經營,并由此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通過聚眾賭博抽頭放資撈取利益,通過強迫交易攫取經濟利益。
自2010年至2018年,改非法組織共非法獲利人民幣700余萬元,其中部分用于組織成員生活、娛樂開銷等。該組織無視法紀,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諸暨市娛樂行業形成重大影響,獲得霸權地位,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敗壞當地社會風氣,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持械斗毆暴力催債,多人被公訴
2011年11月16日凌晨,王某炎與白金漢宮娛樂會所因發生口角糾紛,并電話約定在十七號會所斗毆。王某炎即指使被告人黃某、周某、王某及會所內保安等60余人在十七號娛樂會所內及會所樓下等候,保安準備伸縮棍等,其他人員準備鋼管等工具,意欲斗毆。后因白金漢宮人員未到場,該斗毆未發生。
此外,王某炎為樹立其在十七號會所內的威信及在諸暨市娛樂行業稱霸,多次糾集或者指使組織內成員周某、王某、黃某等人,使用威脅、滋擾等暴力方式催討債務,以威脅、恐嚇、毆打等暴力方式對會所內員工進行欺壓,期間黃某等人向被害人蔣某討債,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章某實施毆打,期間姜某用啤酒瓶砸章某頭部,致章某輕微傷;被告人周某與同伙,采用伸縮棍毆打及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被害人樓某,致樓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某、黃某、周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在一定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被告人周某、王某、黃某聚眾斗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中周某有持械情節;被告人周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對被告人周某、王某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黃某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各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公訴機關同時認為,基于被告人王某、黃某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二年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黃某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普通成員被數罪并罰獲刑
庭審中,黃某、王某對罪名指控無異議,辯護人均對量刑提出從輕辯護,認為王某是為了幫助哥哥王某炎,處于兄弟之情而參加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手段并非十分惡劣,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不大。
黃某的辯護人則辯稱,在聚眾斗毆罪中黃某非犯意發起者,沒有持械,斗毆未發生,屬犯罪未遂;2014年11月份左右,黃某離開王某炎,自己做生意謀生。
此外,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認為其不是組織成員。辯解伸縮棍是保安上班時必須配備的,不是為打架準備的。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實施與公訴機關指控相一致。該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王某、黃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王某炎的組織、領導下,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王某、黃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據此,上虞區人民法院3月31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周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認定王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認定黃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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