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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閹割、案底公示,如何看待這些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手段?
企業高管鮑毓明被指性侵養女的事件仍在發酵。4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如果鮑毓明性侵未成年人的事實被確認,會面臨怎樣的判決?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曾梳理過我國2019年共57起受害者為未成年人、被告人為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判決書,發現只有一人因為有強奸罪前科,且出獄后不久連續侵犯三名未成年人而被判無期徒刑。其余56人中,48名被告人判刑不足5年。
除了監禁,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世界各地還有許多其他的制裁措施,比如電子腳鐐、記錄并公開性侵案底等等。其中最具爭議性但實施地區越來越多的就是化學閹割。
至少10個國家通過了化學閹割法案
化學閹割最早于1966年出現,是用來替代物理閹割的一種刑罰方式,主要采用能控制內分泌的藥物或激素,來抑制人體內的性沖動。
目前最新的兩份化學閹割的法案,一份于2019年7月在烏克蘭通過,另一份同年6月在美國亞拉巴馬州通過。至此,美國共有9個州和一個美屬地區曾通過化學閹割法案,此外得克薩斯州還擁有現行的物理閹割法案。
在這些法案下,化學閹割或是服刑外加的刑罰,或是假釋或減刑的條件之一。因為化學閹割通常需要持續很長的一段時間,有些甚至需要持續終生且罪犯要自費療程,因此一些州會提供物理閹割作為替代刑罰。

化學閹割聽起來雖然沒有物理閹割那么殘忍,但批評和質疑聲也不少,人道主義只是其中一個方面。
據《華盛頓郵報》報道,化學閹割的藥物會帶來許多副作用,例如骨質疏松、糖尿病、抑郁癥等。而且,《大西洋月刊》寫道,很多性侵罪犯可能不只是因為性欲傷害他人,而是出于反社會傾向,但無論是化學還是物理閹割,都無法根治這點。性侵罪犯會不會因為被剝奪性沖動而產生更強的報復欲望?這也是值得被探討的。
不過,化學閹割還是有一定的功效。2006年發布在《性虐待》的一篇論文追蹤了美國俄勒岡州134名被建議接受化學閹割的性侵犯和141名被判定不用接受化學閹割的性侵犯。研究發現,被判定接受閹割且最終接受了療程的性侵犯,再犯率比其他性侵犯要低很多。

另一份2013年發表在《法醫與法律醫學雜志》的論文調查了韓國38位被判化學閹割的罪犯,其中29人表示產生性沖動的頻率降低,27人表示性沖動會變得平緩,28人表示自慰的頻率也在降低。據《紐約時報》報道,同年一份刊登在《韓國醫學雜志》的研究也表明,罪犯在接受化學閹割后,雖然想要性侵犯的沖動依然存在,但再犯率很低。
這可能就是為什么,盡管各方的質疑和阻擾不斷,但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還是允許了化學閹割。加上美國,至少10個國家曾通過相關法案。另外,德國、法國、瑞典等歐洲國家,雖然沒有正式出臺相關法律,但推出過一些試制計劃,允許罪犯自愿接受化學閹割,以換取減刑。
2010年,韓國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化學閹割法案的國家。據路透社報道,2012年,韓國第一次作出化學閹割的判決。該名罪犯45歲,曾在1984年到2002年間性侵過4名13歲以下的兒童。2016年,印度尼西亞也通過了化學閹割的法案,并于2019年第一次實施;據英國《鏡報》報道,該名罪犯曾在2015到2018年間強奸了9名未成年女性。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很多國家和地區推出了化學閹割,但真正被判決執行的罪犯數量其實不多。
2006年發表的論文《Incapacitation through Maiming: Chemical Castration, the Eighth Amendment, and the Denial of Human Dignity》提到,雖然佛羅里達州1997年就有了化學閹割,但截至2005年4月,不到10%的符合被處分要求的罪犯被判決化學閹割,因為很多執法者并不知道這份法案的存在。
同時,因為化學閹割需要專業的醫生進行檢測和操作,經費也是問題之一。2015年美屬關島通過化學閹割,但直到2019年5月,都沒有任何一個性侵犯被執行過。據當地媒體The Guam Daily Post報道,這是因為政府既拿不出錢也拿不出醫生去執行。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和亞拉巴馬州等地則明確規定,罪犯需要自費化學閹割的療程。
143個國家和地區的性同意年齡在14歲以上
化學閹割的實施對象往往是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如本文第一張圖顯示,美國各州在起草法案時,規定的受害者年齡從12歲到17歲不一。這些年齡紅線和各州的性同意年齡相掛鉤。
這也是此次鮑毓明事件引發的爭議點之一。設置性同意年齡是因為年齡太小的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發育的不成熟,不具備真正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民事能力。我國目前的性同意年齡為14周歲。據鮑毓明養女講述,自己正是從14周歲那年開始被性侵犯。
“我國當前所規定的14歲這個性同意年齡過低”,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朱光星在給澎湃新聞寫的評論中提到,“在我國,由于一直以來性教育的缺失,許多未成年人對什么是性行為、性行為可能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了解甚少。”

從上圖來看,我國的性同意年齡在世界范圍內確實偏低。World Population Review一共記載了183個國家及地區的性同意年齡,其中143地的這條年齡紅線在14周歲以上,其中包括法國、瑞典、美國等58個歐美國家。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國家的法定性同意年齡雖然也在14周歲左右,但補充了其他的法條來細化性侵未成年人的判決,尤其當施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雙方處于實際權威關系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給澎湃新聞的評論中提到,德國刑法第180條規定,“與受自己教育、撫養或監護的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意大利刑法中也寫道,如果犯罪人是被害人的直系尊親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者由于照顧、教育、培養、監護看管等原因而受托照管未成年人與其有共同生活關系的其他人,那么性同意年齡上升為16歲。
日本的法定性同意年齡雖然在13歲,但1974年的《改正刑法草案》第301條也提到了實際權威關系中的性犯罪,“對于基于身份、雇傭、業務或者其他關系由自己所保護或者監督的不滿18歲的女子,使用詭計或者威力進行奸淫的,處五年以下懲役。”
性侵案底的記錄與公示
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來說,判決和服刑只是一時的事情,但在一些國家,這個犯罪記錄將會跟隨一生,甚至公布在網上,允許大眾查閱翻看。
最典型的是美國的性侵犯者登記和公示制度,簡稱為SORN制度。這套登記制度最早出現在1947年,并于90年代進入正式的法案。初衷是為了更好地監督刑滿釋放后的性侵犯,以防他們再犯,并讓當地社區的人們提高警示。
據美國性犯罪者判刑、監管、逮捕、登記及追蹤辦公室(SMART)2014年4月的資料顯示,除美國外,目前全球施行性侵犯登記制度的國家還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愛爾蘭、牙買加、韓國、英國等。
我國也出現過類似制度。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單位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公開其個人信息(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處刑期;現住地址、工作單位等),方便公眾隨時查詢。
但批評聲也存在。
2017年發表在《法律與刑事司法期刊》的一篇論文提道,公開的犯罪記錄會阻礙出獄的罪犯找到新工作、交到新朋友、融入社區……這些都將會加深他們和社會的隔閡,增加他們情感和心理上的負擔,使他們更難擁有一個正常的生活。這種分裂感說不定會讓他們破罐子破摔。
同年發表在《違法與犯罪》的一篇論文也寫道,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登記制度的實施和降低性侵犯罪率沒什么關系。但這并不是說登記制度應該被廢除,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對釋放罪犯的認知行為治療、對公眾的性侵犯知識普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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