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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謊稱有疫區旅居史或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案件提要
行為人惡意編造疫區旅居史,致使有關部門采取多種緊急應對措施,浪費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爭議焦點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黃某林酒后出現咳嗽、嘔吐,遂赴醫院就診。因對治療方案不滿,黃某林便編造曾于1月30日到達疫情嚴重的武漢市,居住一周后乘大巴車返回汕頭,后又乘短程客車到潮陽,期間曾去市場購物等情況。當晚,黃某林被送往汕頭市中心醫院進行隔離治療,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時,黃某林仍謊稱從武漢歸來。
為及時防控疫情,當地衛健局、疾控中心及公安分局聯合社區啟動應急機制,對相關場所緊急關閉,并進行消毒處理,對有關人員逐一進行體溫測量排查。經當地派出所核查處置小組對黃某林的手機軌跡開展偵查,發現黃某林 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間并未到過武漢市。經汕頭市中心醫院檢測,黃某林兩次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裁判結果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林無視國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引起公眾恐慌,致使公安、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關系經濟社會大局穩定。在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人民法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保障,對編造、故意傳播與疫情有關的不實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予以嚴懲,堅決依法維護治安秩序、醫療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對話法官
小編:請談談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
郭漢?。骸缎谭ā返诙倬攀粭l之一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做了明確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構成犯罪的重要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了“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黃某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為發泄不滿,惡意編造自己有疫區旅居史,導致各級相關職能部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致使市場關閉消毒,營業活動停止,引起民眾恐慌,已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秩序。
【法官簡介】
郭漢?。荷穷^市潮陽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
(原題為《謊稱有疫區旅居史或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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