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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紅無罪判決書顯示當事人曾稱被刑訊逼供,體檢表空白
4月1日上午,被羈押5611天后,河南省商丘市居民吳春紅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他此前被認為是一樁投毒案的嫌疑人。案發十六年前,此后,他三次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澎湃新聞從當事人處獲得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該判決書稱,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的有罪供述,并與在案部分證據印證一致。但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吳春紅作案的客觀證據;其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該判決書稱,自2004年11月19日被采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吳春紅共做過7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訊問時,吳春紅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訊問時,吳春紅翻供。
吳春紅自偵查階段翻供后,始終不供述犯罪,稱原來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作,其原一審時的辯護人也曾反映見到吳春紅身上有傷。但該案件再審期間,部分偵查人員稱沒有刑訊逼供。
該判決書顯示,從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訊問時,吳春紅開始供述犯罪,該次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地點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機關的提訊證未記載當天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吳春紅進行提訊。對此問題,再審期間,偵查人員解釋稱當時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辦公室訊問的。同時,偵查機關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訊問吳春紅的錄像,該錄像顯示的訊問地點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訊室,而且在錄像中,吳春紅供述時,訊問人員也未做記錄,而是拿著一份已經記好的筆錄。本案卷中還有一份在押人員體表檢查表,內容為空白。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撤銷本院((2009)豫法刑四終字第0009號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中級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7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無罪。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十六年前的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周崗村發生一起中毒案件,兩名孩童因“毒鼠強”中毒,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是嫌疑人,被認為是因瑣事“投毒報復”。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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