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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11歲女童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法院一審判賠185萬

3月31日上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東莞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在線宣判,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在線宣判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余元
鑒于目前仍處于疫情防控期,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后,于2020年3月31日連線雙方進行在線宣判。
該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由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于小區開發商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我國住宅設計規范要求對位于陽臺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并無規定具體采取何種措施。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是通過2、3、4層房屋陽臺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并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開發商對此并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另,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并在事發后組織小區居民向凡凡進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賠償金額,凡凡父母訴請544萬余元,其中護理費主張按照凡凡父親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共計426萬余元,該院認為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及醫囑證實凡凡住院期間及定殘后二十年確需由其父親一人護理,故對此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凡凡定殘后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法院酌定護理系數為80%,并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最長的二十年,護理費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住院期間和定殘后分別按需1人護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計723750元,并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原題為《判了!東莞“高空砸蘋果”案判賠18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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