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金融法院發布全國首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
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代表人訴訟規定》)。
這是全國法院首個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的具體規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繼2019年1月出臺全國首個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規定之后,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和證券市場司法需求的民事訴訟機制、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又一重要舉措。
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群體性糾紛專門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但由于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及此前司法條件的限制,代表人訴訟制度在證券糾紛實踐中長期基本處于休眠狀態。今年3月新《證券法》的實施,該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直接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人的訴訟地位,并在訴訟成員范圍的確定上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開創了代表人訴訟的新形式。
上海金融法院作為全國首家金融審判專門法院以及涉科創板相關案件試點集中管轄法院,結合證券糾紛的特點和審判實際,制定出臺了《代表人訴訟規定》。
該規定的出臺,將有力推動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審理,提升審判集約化水平,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從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糾紛多元化解,提高證券市場欺詐違法成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代表人訴訟規定》共五十條,全面涵蓋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和以“加入制”為核心的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以及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為核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系統規定了各類代表人訴訟的規范化流程,包括立案與權利登記、代表人的選定、代表人訴訟的審理、判決與執行等。該規定明確回應了各類代表人訴訟中的難點問題,如代表人的推選、代表人的權限范圍、代表人訴訟和解或調解、代表人訴訟的上訴程序、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并大力依托信息技術創新代表人訴訟機制,通過設立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實現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公告通知、電子送達等訴訟程序的便利化。
在立案與權利登記方面,明確登記范圍審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礎事實進行審查并確定權利登記的范圍;投資者通過在線身份核驗后登錄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進行登記;著力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電子交易數據對接機制,通過數據對接核驗確定適格投資者名單,獲得相應交易記錄等。
在代表人確定方面,明確投資者可以先在全體原告名單范圍內投票推選代表人,推選不出的則進入協商環節,法院可結合前期投票情況等提出代表人候選名單進行差額投票;明確代表人得票數不少于參與投票人數50%的選定標準;明確法院推薦和指定代表人的條件,確保選任的代表人能夠充分、公正地表達當事人的訴訟主張。
在代表人權限方面,明確代表人與被代表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了統一的特別授權模式,即投資者在進行權利登記時,應當明確表示對代表人的特別授權;不同意特別授權的可以另行起訴;明確被代表人選擇退出的權利,當事人對代表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不認同的,可以向法院聲明退出和解或調解協議;明確代表人的費用補償機制,代表人主張由被告賠償其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代表人訴訟的審理、判決與執行方面,明確要強化專業支持,通過選用專家陪審員、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損失核定等,確保案件的審理質量和裁判效果;明確一審判決的效力和上訴問題,充分保障各當事人自主選擇權;明確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輔助參與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判決生效后,法院可將執行款項交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存,由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證券交易結算系統向勝訴原告進行二次分配。
在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方面,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訴訟的具體操作規范。
一是明確立案審查標準及適格投資者范圍。法院立案受理時,依法審查投資者保護機構取得投資者授權的情況,在此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確定適格投資者的范圍。
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訴訟職責。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承擔相關事項的公告通知、適格投資者的身份核驗、退出投資者的人數統計等訴訟事務。
三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代表權限。作為代表全體投資者利益的公益機構,其代表人權限應為特別授權。
四是明確投資者的退出階段。考慮到和解、調解涉及重大權利處分,投資者可以在和解、調解階段“第二次聲明退出”,實現訴訟效率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平衡。
五是明確一審判決生效后的上訴程序。是否上訴原則上以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主張為準,但投資者也可以在上訴期向其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兩者不一致的,應保障投資者的上訴或退出權利。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