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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員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聯合答記者問。
外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踐中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上述負責人稱,具體而言,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部門”意見》明確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衛生檢疫措施或者衛生處理措施,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屬于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體也可能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上述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所區別。
一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針對的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為,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的衛生防控防治環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針對的是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提出的檢疫措施的行為,適用于在出入我國國境時的衛生防控防疫環節。
二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甲類傳染病”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中的“檢疫傳染病”為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第三,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并將新冠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因此,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行為人在入境時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后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后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原題為《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兩高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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