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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陽:貨物運輸損失17萬 法官視頻協調保障物流正常配送
日前,江蘇省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申請執行河南省沁陽市某運輸公司17.35萬元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在沁陽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趙利在努力協調下,雙方公司負責人在微信視頻中互相問候致歉,最終以15.8萬元一次性賠償結案,收到了良好效果。
2016年10月22日,李某與沁陽市某運輸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合同》,將其所有的貨運車輛掛靠在沁陽市某運輸公司名下經營。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受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將該公司位于連云港東方公司馬腰作業區的金精礦運往濟源豫光銅廠。后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與李某簽訂貨物運輸(配載)協議書,由李某具體承運。2018年9月24日,李某的車輛在承運過程中途徑河南新鄉原陽高速段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損毀9.22噸,折價17.15萬元。
2018年11月9日,在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賠償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該貨物損失后,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將損失貨物所有權轉讓給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由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主張賠償權利。2018年12月3日,此案由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沁陽法院審理。
2019年7月30日,沁陽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原告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各項損失17.35萬元。判決后,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11月5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李某賠償原告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各項損失17.35萬元,被上訴人沁陽市某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李某和沁陽市某運輸公司未自覺履行,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于2019年11月27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受疫情防控的影響,沁陽法院執行法官趙利充分利用微信視頻功能,從雙方公司急于復工復產的角度出發,多次與申請人、被執行人進行溝通協調,最終促使連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放棄了部分賠償金額,由沁陽市某運輸公司一次性賠償15.8萬元結案。(原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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