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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發被控貪污案重審逾四十年未開庭,無罪后老人擬申請國賠

從事發被拘留、執行逮捕、判刑到無罪,時隔近45年,劉志發從一位青年變成了古稀老人,生活窘迫。
1978年,29歲的劉志發因一筆公款失竊,被以貪污罪判刑三年。次年10月,該案被江西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發回蓮花縣人民法院重審,但一直未開庭,至今超過四十年。
直到2020年3月2日,該案立案重審,3月10日,江西萍鄉市蓮花縣法準予蓮花檢察院以“犯罪事實并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撤回起訴,70歲的劉志發終獲清白。
3月11日,劉志發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他正準備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因為四十多年來持續為案件奔走,他的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影響,他希望能夠獲得一定的生活補助及補發之前做會計工作的工資。
為什么重審經過了四十多年才立案?劉志發的辯護律師分析認為,案發時處于七十年代,當時公訴職能由公安機關承擔,而1979年之后,檢察院承擔公訴職能。該案如何確定公訴機關是司法程序上的一個難題,其中涉及到司法程序上的銜接問題。
此外,有知情人士透露,1978年,蓮花縣委曾對劉志發做出“維護原判不變,期滿釋放”的結案處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蓮花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重審。

時隔四十余年開庭重審
劉志發一案始于1974年12月10日晚,25歲的劉志發在蓮花縣革委會擔任會計,他的辦公桌被盜去現金539.16元。
據蓮花縣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1975年4月12日,劉志發被蓮花縣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執行逮捕,1978年4月12日釋放。
原起訴機關蓮花縣公安局指控劉志發犯貪污罪,于1975年11月28日向蓮花縣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后,蓮花縣人民法院于1978年1月3日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劉志發有期徒刑三年。劉志發不服上訴。
原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注:蓮花縣1979年屬吉安地區,1992年8月11日劃歸萍鄉市管轄)于1979年10月3日裁定,原審認定系被告人劉志發作案的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即重審)。
1979年10月3日,案件被發回重審后,直到2020年3月,蓮花縣人民法院才立案重審。據蓮花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2020年3月2日,蓮花縣人民法院立案重審,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通知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
在審理過程中,蓮花縣檢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

蓮花縣人民法院認為,該撤訴符合法律規定,遂準許蓮花縣檢察院撤回起訴。
近41年的等待和維權,劉志發如今生活困難,靠種田、賣酒做些小生意維系個人生活。
劉志發曾在一封信寫道,“從案發至今四十多年過去了,我從一名青年變成古稀老人。由于被判有罪三年刑期,為了申訴,我把所有時間、精力和財力都投入到這上面去了。工作沒有了、妻子也與我離婚了,兩個孩子也沒有撫養教育好,致使我現在老來無依無靠,生活處于極度貧困之中。”
劉志發告訴澎湃新聞,現在他已搬回老家居住,此前為了方便申訴,他曾在縣城租房居住。自己一直有腿疼的毛病,目前在通過吃藥治療,“現在每天能走一公里路左右”。


兩位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劉志發稱,1979年,吉安地區中院將案件發回蓮花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一直沒有開庭消息。此后的四十多年時間里,劉志發多年奔走在司法機關、信訪部門,要求把事情“搞清楚”。
劉志發說,2019年10月12日,他曾在一封寫給司法部門的《控告信》中提及,2015年以后,在自己多次申訴后,經多方努力,蓮花縣人民法院才開始答應解決此案。但由于蓮花縣公安局和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不愿介入,蓮花縣人民法院以沒有公訴人支持為由又將本案拖延至今。
2019年10月21日,北青深一度報道劉志發案件,蓮花縣人民法院李姓法官在接受北青深一度采訪時曾表示, 由于案件發生在上世紀70年代,當時的公訴機關是公安局,而如今的公訴機關是檢察院,重審該案如何確定公訴機關是法律上的一個障礙。
2020年3月11日,劉志發的辯護律師之一任星輝告訴澎湃新聞,他于2019年10月接受到劉志發的委托,對該案進行法律援助。
任星輝說,案發時處于七十年代,當時公訴職能由公安機關來行使。1979年10月3日發回重審后,當時正好處于兩法生效時期,即通過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刑事訴訟法》確立公、檢、法格局,從法律上的繼承關系來說,應由檢察院承擔公訴職能。
“法院跟我們說確定公訴機關比較難,這其中涉及到司法程序上的銜接問題。”任星輝說,劉志發案最重要的是重審程序如何推進,自己曾為此多次和當地檢察院、法院溝通協調。
劉志發另一名辯護律師王飛稱,當初愿意免費為劉志發提供法律援助,是想幫助劉志發實現心愿,“還無辜者一個清白”。
王飛說,撤訴的法律意義在于,四十余年后終于從法律上認定了劉志發的清白。
相關知情人士透露,該案還有另一個內情,在發回重審前,該案已由當地縣委“結案處理”。
該知情人士表示,在該案的案卷里有一份落款時間為1978年3月30日,由中共蓮花縣委員會蓋章的文件,內容為:經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縣委常委會討論,罪犯劉志發維持原判不變,期滿釋放。
“正因為蓮花縣委的決定,蓮花縣人民法院才在上級人民法院——吉安地區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時,沒有及時進行重審?!痹撝槿耸糠治龇Q。
蓮花縣人民法院負責辦理劉志發案件的李姓法官此前在接受北青深一度的采訪時證實了上述說法,并稱,吉安地區中院發回重審之后,上下級法院理解有不同的地方,基層法院曾向中院院長寫信,請求上級法院派員指導協查該案,之后中院沒有派員指導,案件也就一直沒有重審。
對于劉志發案一案,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分析,從裁定發回重審,到案件移送一審法院立案審理,過渡期限到底多久,法律和司法解釋并無具體規定。
“這可能是造成這種現象的制度方面原因,但并不是說這個期限可以無限期延長?!眲⒉烧J為,劉志發一案,從二審裁定發回重審,經過四十余年才立案重審,當中存在不合理之處。他認為,應當及時銜接,保持司法程序的連續性,而不能隨意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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