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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違法放貸員工說情免予刑罰:底層信貸員決策作用有限
銀行員工因違法放貸5600萬元被判刑,作為雇主的銀行主動向法院求情而使其免于刑事處罰。
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因違法放貸5600萬元,鞍山銀行兩名信貸員均被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兩名信貸員不服上訴。
二審期間,鞍山銀行向法院主動出具《情況說明》。鞍山銀行表示,信貸員處于貸款過程中的最底層,決策作用有限;信貸人員因支持本地企業被判決,勢必在全體信貸人員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最終,法院改判為:兩名信貸員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因違法放貸5600萬獲刑一年半,緩刑兩年
涉違法放貸兩名信貸員何某、李某,均為1977年出生,系鞍山銀行鐵東支行員工。
2006年,鞍山市鑫潤經貿有限公司、鞍山市萬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鞍山市合力宏達經貿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劉某在鞍山銀行鐵東支行貸款,延續至今,現有效貸款六筆共計5600萬元人民幣。
在申請上述六筆貸款時,劉某向鞍山商業銀行鐵東支行提供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及虛假的購銷合同,并在取得上述六筆貸款后改變貸款用途。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何某、李某先后為上述六筆信貸業務的信貸員。
上述貸款到期后,劉某未償還貸款。后由鞍山市萬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接債務,鞍山銀行鐵東支行將其中4300萬貸款重新轉貸。鞍山市鑫潤經貿有限公司的1300萬元沒有轉貸。
2015年5月20日,鞍山銀行將鞍山市鑫潤經貿有限公司和鞍山市眾大商硂有限公司起訴到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立案。
鐵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某、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因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從輕處罰。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銀行主動說情:信貸員決策作用有限
宣判后,何某、李某兩人均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鞍山銀行出具《情況說明》指出:本行信貸人員沒有鑒別《審計報告》真假的能力。截至2018年末貸款無逾期、無欠息,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鞍山銀行表示,何某、李某在違法發放貸款中的地位、作用有限,貸款審批流程涉及總人數28人左右,信貸員處于貸款過程中的最底層,決策作用有限。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國務院、銀保監會均提出了盡職免責的相關政策;鞍山銀行作為鞍山地區存貸款規模最大的銀行,服務鞍山小微企業近萬家,信貸人員因支持本地企業被判決,勢必在全體信貸人員中產生不良的影響,影響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綜上,鞍山銀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何某、李某免予刑事處罰。
這份《情況說明》的部分內容最終獲得法院認可。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上訴人何某、李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種對貸款企業提供的信貸業務資料審查不嚴、違反法律法規及信貸制度等規定,向涉案企業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上訴人何某、李某主動投案,且被害單位未造成實際損失,及何某、李某在違法發放貸款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審批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維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18)遼0302刑初327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對何某、李某的定罪部分,撤銷刑罰部分,二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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