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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個人本外幣兌換,外匯局完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
2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并發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在保持現有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許可范圍與個人結售匯管理原則不變的基礎上,完善相關管理政策,便利個人本外幣兌換。
所謂兌換特許業務,是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境內非金融機構經營的下列業務:
(一)個人兌換業務,指通過固定營業場所柜臺、電子渠道和自助兌換機具為境內外個人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幣間的小額兌換業務。
(二)批發調鈔業務,指為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辦理的外幣現鈔買賣及與此相關的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
不同于傳統的在銀行兌換外幣,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網點多分布于機場和港口等對外交通樞紐,具有營業時間靈活、兌換幣種多樣、單筆兌換金額小的特點。在2008年率先在北京、上海兩地區開展試點后,2012年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27號),進一步擴大特許業務試點。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在答記者問中介紹稱,今后兌換特許機構開辦業務將獲得三個方面的便利。
一是簡化行政審批。《通知》將兌換特許機構的全國經營資格審批權下放至其注冊地外匯分局,取消兌換特許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開立審批和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籌備”環節審批。
二是優化辦事流程。允許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事前報告的方式,開辦電子渠道個人兌換業務、電子旅支代售及兌回業務、辦理營業場所變更等事項。
三是進一步減證便民。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供營業執照、無異議函等證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對個人辦理本外幣兌換業務沒有影響,原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管理原則保持不變,個人憑真實身份證件,通過兌換特許機構提供的不同業務渠道可以方便地辦理本外幣兌換業務。
在防范洗錢等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方面,王春英表示,修訂后的《辦法》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一方面,要求兌換特許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核對和糾錯機制,加強對累計大額、可疑兌換業務的監測和真實性審核,加強對異常客戶的管理,防止個人通過兌換特許業務實施分拆或使用虛假證件規避外匯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匯局加強對轄內兌換特許機構經營活動的非現場和現場核查,明確實施風險提示、責令整改等措施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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