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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破產法能為陷入困境的企業家做什么
前一陣子,不少中小企業因為現金流、合同、市場等因素,無法支撐長時間停工停產,進而引發企業界的焦慮。好在疫情防控工作進入戰“疫”新階段,除湖北省外的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開始逐步復工。我們雖然還沒能“滿血”,但每一個人都在助力中國經濟“回血”。
作為破產法學者,我深知破產程序的不可逆性隱含的潛風險有多大,我深知破產程序對企業商譽損失有多大,我深知破產程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有多高,我深知公眾對于破產程序本身的誤解、仇視甚至抵制有多深,我當然希望每一個市場主體都能在疫后滿血復活、生機盎然。這種悲憫心,用一句老話,正所謂“但愿世間人無病,何妨架上藥生塵”。
但是,對于企業界來說,尤其是絕大部分現金流不夠豐沛的企業家們,終究需要竭盡全力面對疫后困境。宏觀層面的政策“紅包”當然值得期待,但真正讓市場經濟中的個體獲得生機甚至迎來突飛猛進的發展,關鍵還得靠市場主體自身。從這個角度,對于已陷入困境或者即將陷入困境的企業家來說,“良藥苦口利于病”,適當了解下破產法可能提供的經營策略甚至法律工具,置之死地而后生,是十分有必要的。
那么,破產法會為陷入困境的企業家們,提供哪些策略性選項呢?這個問題可以分破產程序外、破產程序內兩方面展開——
一方面,在破產程序外,破產法至少可以從如下三方面為陷入困境的企業家們提供商業工具:
第一,可以把破產程序作為債務展期談判的工具。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可能有為數不少的企業需要尋求債務展期,否則將不可避免陷入技術性破產的境地。2月9日,K歌之王宣布與全部兩百多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30%以上的員工不接受該方案,企業將申請破產清算。無論K歌之王將裁員與破產清算掛鉤法律上能否說通,但顯而易見,K歌之王是在把破產清算作為一種威懾性的商業策略使用。對于絕大部分企業家來說,在債務展期談判中,也可以把進入破產程序作為一種談判策略,畢竟破產程序具有一定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債權人的權益在債務展期與在破產程序中實現債權相比,顯然前者更有可預期性,理論上清償利益會更高,而且還不受《企業破產法》清償順位的約束。相信很多債權人在權衡利弊后,也樂于通過債務展期,避免讓債務人企業破產,進而實現共贏。
第二,可以在經營中緊緊圍繞破產原因所關注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入為出,壓縮非盈利業務,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銷。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進入破產程序,往往要么因為到期的債務沒有現金償還,要么因為債務總額遠遠大于資產總額。不管是現金流測試法,還是資產負債表測試法,甚或二者同時具備,都是破產原因之一,都會有成為激活破產程序的“扳機”。在疫后重建過程中,從消除破產原因的角度,每一個企業家確實都需要認真審核自身的資產負債表,改善現金流,節衣縮食,通過削減開支來讓有限的現金流支撐更長的時間。
第三,可以嘗試借助重整融資的思路,用更為優厚的承諾,適當補充現金流。按照《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融資,而且這種融資的清償順位可以被視為“共益債務”;在國外,破產融資能夠獲得超級優先的順位,甚至可以通過交叉擔保為原來不具備擔保順位的債權匹配擔保順位。但無論如何,在疫后重建過程中,企業家也可以借鑒破產融資的思路,通過更為優厚的承諾,積極補充現金流。當然,此舉的核心目的還是在于避免進入破產程序;如果真進入破產程序,這些承諾有效與否,如果是在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則取決于管理人的審查,管理人可以視審查情況予以撤銷或確認。這是后話,暫且不表。不惜一切代價,在合法的范圍內確保企業活下去是擺在企業家面前的第一要務。
另一方面,在破產程序內,企業家們事先了解如下破產法常識,也有助于坦然面對在常態經營中通常認定的最壞的局面,甚至能夠積極籌劃,把破產程序作為度過危機的法律策略:
其一,不僅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債務人也能主動申請破產。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疫情肆虐更可能讓這種情況雪上加霜。那么這時候,企業家們有必要了解一點,并非只有債權人申請破產,才能進入破產程序;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啟動破產程序。債務人主動申請啟動破產程序,在承擔更多材料提交義務的同時,可以更為積極主動地選擇程序。
其二,破產程序的啟動,并不必然意味著企業通過破產清算死亡,也可以通過和解、重整制度起死回生。債務人在申請啟動破產程序的同時,可以在破產清算、和解和重整之間選擇。就這三種“小程序”而言,破產清算的結果是“死”,清算完畢債務人企業就會退出市場,作為一個市場主體就此消亡;而和解和重整的正常結果,都是“生”,即在和解方案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債務人企業將在修復資產負債表、改善現金流之后浴火重生。
其三,破產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即自動中止。通俗點說,破產程序啟動后,按照自動中止制度,債權人不能再催收債務,執行、保全程序也需要暫停,企業由此可以獲得一定的喘息空間。這也是為什么在國外常常把“破產”和“保護”連用。通過這種破產保護程序,債務人如同躲進破產法提供的“金鐘罩”,債權人只能通過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表決等方式,合法有序地實現債權。如果債權人通過非法定方式受償,也會被管理人通過撤銷制度追回。
其四,破產程序啟動后,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但是如果申請破產重整的話,債務人可以申請債務人自行經管,確保企業家及其經營團隊依舊掌控生產經營大局。這樣的話,即便進入破產程序,但企業經營控制權并不全部失去。對于債務人企業管理團隊來說,除非有意識調整,否則都可以保持不動,確保生產經營的穩定,把控重整的大方向。
其五,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或者經管債務人可以重新審視待履行的合同,并對現有合同選擇性履行,實現債務人財產最大化。這一制度也可以為債務人企業重新梳理法律關系,提供一個契機。尤其是對于一些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合同,管理人或者經管債務人可以不予履行,而讓合同相對方在破產程序中就其損失申報債權。
其六,重整程序中,經管債務人可以利用《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提供的重整融資制度,獲得新的融資。如前所述,按照《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重整融資可以獲得共益債務的清償順位,這將極大提高重整融資債權人的積極性。對于債務人企業來說,重整融資可以獲得必要的現金流,為困境企業輸入新鮮血液,獲得轉機空間。
其七,重整計劃擬定過程中,經管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展開談判,通過債權轉換股權、債權削減、展期清償等各種符合商業規律的方式,通過重整計劃盡可能改善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削除潛在的破產原因,讓債務人企業獲得存續發展的機會。前期談判越充分,對各方的利益考慮越周全,債權人會議通過和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幾率就越高,重整計劃執行中障礙也越小,最終債務人企業獲得拯救的空間當然也就越大。
其八,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剩余的債務依法自動豁免,不再具有償還義務。重整結束之后,債務人企業將重新獲得完全的經營自主權,信用記錄也將獲得修復,跟進入破產程序前并無二致。按照破產法的機制,在重整計劃中削減的債務,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即可獲得自動豁免,債務人不再有清償義務,債權人也不能再向債務人追討。
其九,疫情肆虐,危機重重,也為廣大企業家反思經營戰略提供了契機。或許平日里,尚能夠老牛拖破車,勉勵支持。但疫后重建中,對于不具有發展前和市場空間產品、生產線或行業,必須要考慮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迅速退出,尋求其他商機。企業家們應該堅信,自身才是最寶貴的資源。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壯士斷腕,輕裝上陣,或許會成為下一次騰飛的起點。
當然,上述對破產法的常識性介紹,囿于篇幅限制,難免掛一漏萬。事實上,破產法的精義遠超于此。對于已經陷入或者可能陷入困境的企業家來說,對于破產法更深入的了解、理解甚至活學活用,還有賴于更為系統的專業知識體系。這方面,我相信企業的法務、法律顧問和律師,一定能夠提供更為專業的意見和建議。無論如何,病毒無情,但破產法有溫度!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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