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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的一半︱中國需要一部什么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梁治平
2020-02-15 19:2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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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新冠肺炎造成的疫情仍然兇猛。針對當下疫情的爆發與社會中存在的野生動物消費直接相關這一情勢,政府方面做出緊急應對。

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發布《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宣布“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這也意味著,決策者意識到,要應對眼前的危機,靠強化原有的法律秩序無法奏效。那倒還不是因為情況緊急,不得不出以特別手段,而是因為,盡管他們不愿也不會承認,眼下的這場危機正是源自那個法律秩序本身。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要改變的,便是舊的法律秩序。而要做到這一點,臨時性地中止法律實施是不夠的,要做的是修法,而修訂現行法律,排在首位的則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于這一訴求,立法機構也已做出積極回應,稱已著手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工作。于是,接下來的問題便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如何修改。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定于1988年,2016年做大幅修訂,距今不過三年半。照理,法律新修,應當與時變化,不但滿足當下要求,也能適應可見未來之發展。然而事實顯非如此。此次因疫情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發自輿情的廣泛批評,無不說明這是一部有嚴重缺陷的法律,不但不能適應于未來,甚至不足以保全當下。那么,其問題何在?

現行野保法的實質

簡單地說,《野生動物保護法》名為“保護”,實際卻是一部“野生動物資源”的利用和管理法。法律規定的“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的”“方針”“原則”,無論是修訂前的“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還是修訂后的“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核心都是“利用”二字,而這利用又主要是商業性的。法律設立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其實也是按照資源稀缺程度及其可利用價值來劃分。據此,“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便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范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修訂前)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修訂后)則被歸入“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這里,“保護”的意思并不是禁止對受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而是用法律來“規范利用”,通過政府監管來維護一套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法律秩序。其中既包括對野生動物尤其是“三有保護動物”合法的捕獵、運輸、經營、買賣,也包括對各類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入了一些時興概念,如“生物多樣性”“生態文明”等,然而其野生動物資源觀完全沒有改變。不僅如此,通過這次修訂,法律不但全盤接受了法律保護下的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現狀,而且調整制度,進一步推動對“野生動物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舉例來說,《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買賣和利用,同時又規定有各種例外,包括允許對這類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為了保護既有行業及其利益,進一步擴大利用范圍,新修《野生動物保護法》新設“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收入該名錄的“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如此,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就有了一個堅實的法律基礎,對這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性利用就獲得了穩步發展的制度保障。

新修法另一個引人注目的改變是新增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藥用條款(第二十九條)。表面上看,這個條款只是規定了“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時應當遵守的法律和原則,但這一條款從一開始就被媒體解讀為“給虎骨、熊膽入藥留通道”。那么,事實究竟如何?新修法通過兩年以后,國務院發布《關于嚴格管制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廢止1993年的《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重開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盡管后面這個文件因為引起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彈而被宣布暫停實施,但在法律上仍然有效。毫無疑問,這是一個真正的倒退。

立法如此,政策如此,司法也是如此。近年來涉及野生動物犯罪的案件,即使證據確鑿,被告人被判有罪,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事情也屢屢發生。法庭上,辯護律師質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正當性,力圖將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從所謂“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中分離出來,從而讓被告脫罪。一些刑法學者起而附和,在批評刑法過苛的同時,要求法官在涉及野生動物犯罪的案件中“法外開恩”,執法者“象征性執法”。于是,立法機構、司法機關、執法者、一些律師和學者,當然還有野生動物管理部門,一起向輕罪化、無罪化方向努力,以便為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開辟更大的空間。而在日常生活中,對野生動物的“合理開發利用”往往淪為濫用,“規范利用”的法律常常只有象征性意義。所謂“野生動物保護”賴以維系的合法與非法的區分,實際上曖昧而脆弱。 “名為保護、馴養或者養殖,實為非法收購、販賣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情況”所在多有,“合法經營”常常成為各種來源可疑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洗白渠道。這種情形與被禁之前國內的象牙生產和交易情況如出一轍。正是因為那種脆弱的合法與非法區分難以維系,在經歷近10年的努力均不能奏效之后,中國政府宣布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停止商業性的象牙制售活動。這一教訓應當記取。

野保法應以生態保護為根本考量

眼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已然成為社會公眾和專業人士關注的話題,圍繞修法,可以聽到各種不同聲音和意見。但是在我看來,撇開那些技術性的考慮不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涉及的首先是修法的大方向——那就是,我們究竟要一部什么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一部仍舊以“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為核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是一部以生態保護為根本考量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選擇前者,人們便無需改變既有的法律框架,而只需做局部的調整,比如擴大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類別,對野味經濟施加更多限制(甚至一般地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填補法律漏洞,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打擊違法行為的力度等等。選擇后者,則需要扭轉《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30年來未曾改變的方向,在一種新的哲學基礎上重修法律。

具體地說,野生動物保護的目的,將不再是有更多野生動物資源可供我們開發利用,而是維護生物多樣性,保持生態的完整性和生態平衡,同時也是維續人類文明的健康發展。據此,除了響應科學家和社會公眾的呼吁,在法律中加入“嚴禁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與珍稀瀕危動物的利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等內容,人們還須依據生態保護而不是物種稀缺程度及其利用價值來界定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種類。按照這樣的標準,即使是如今人們談“蝙”色變的蝙蝠也當然地應在受保護之列。

依據同樣的原則,法律應當以限制進而禁止對野生動物的商業性利用為基本原則,杜絕增量,減少存量,制定切實可行的時間表,在合理時間內幫助現有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行業退出、轉業,并妥善安排涉及其中的野生動物。為此,《野生動物保護法》新設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制度應當廢除,對所謂“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也要與野外種群一視同仁,實行同樣標準的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目的應當是公益性的,被限定在科學研究和物種保護等方面。

同樣,在界定法律所說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確認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立的原則,明確將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包括在內。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上若干新增概念和條款需要重新審視。

比如第二十七條所說的“公眾展演”的含義需要厘清,以確保法律不能被用來支持動物表演。相反,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像國家住建部在城市動物園所做的那樣,明文禁止這類殘酷對待野生動物的商業行為。

又比如,關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藥用的新增條款(第二十九條)應當取消或另行擬定,以杜絕類似為犀牛角和虎骨貿易開禁預設機關的情況。新條款還應當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入藥施以更多和更嚴格的限制,禁止各種借中醫藥之名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濫用和酷用。

與之相應,2018年《國務院關于嚴格管制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應當明令廢止,1993年的《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應當恢復其效力,中國政府應以此表明其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政策和法律導向,以及它貫徹這種新的政策和法律的決心。

不僅如此,我們還應當以這次疫情為契機,全面檢討以往管理野生動物乃至于其他種類動物的政策和法律,檢討相關管理體制和機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包括與之相關的其他領域如動物檢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機制。建立動物福利制度,提高安全標準。

這次疫情暴露出來的問題表明,這部施行了30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一部失敗的法律。這并不是說它在保護這種或那種野生動物方面沒有任何成績,而是說它所構建的那個秩序亂象叢生。更重要的是,它把我們(不只是一城一地一國的人們)輕易暴露在某些未知的致命危險之中。

那些不愿意改變既有法律架構的人主張,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得到解決。遺憾的是,這些主張沒有新意,而且已經被一次又一次地證明無效。

關鍵的問題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為自己提出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它一面主張保護野生動物,一面不斷推動和擴大對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一面要求公眾珍視野生動物,一面任由野生動物消費市場快速增長。它用自己的左手和右手互博。法律資源有限,人類欲望無厭,亂象叢生乃其必然。而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它力圖維護的那種對待野生動物的生活方式,那種基于“‘保護野生動物就是為了利用’的狹隘觀念”的人與自然關系,在今天的這個時代,既不健康,也不文明,更不安全。

近年來出現的人畜共患病頻發現象,是人與自然關系失衡的表征,也是自然給與人類的警示。因此,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必須在對此做出深刻反省的基礎上加以構想。

誠然,一部符合健康、文明、安全標準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一種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法律秩序,未必能夠防止新的人畜共患病出現,但它肯定能夠最大限度地延緩可能出現的危險的到來。

17年前,在付出慘重代價之后,我們有過一次做出改變的機會。我們沒有改。相反,我們在那條路上走得更遠。今天,我們有了第二次機會,這一次,代價更高。

歷史留給我們做出正確選擇的機會不會太多。

(作者梁治平系法學家、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與人文高等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責任編輯: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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