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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過法規性決定:隱瞞病史、逃避隔離治療等將被聯合懲戒
天津官方14日出臺的新政規定:“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當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決定》共20條,主要包括防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機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義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依法對政府作出授權、獎勵和處罰措施、人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等六個方面。
針對單位應當履行的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和個人的疫情防控義務,《決定》作出明確規定。就個人而言,應嚴格執行佩戴口罩等防護要求,自覺遵守就醫、出行等規定,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鑒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迫性、特殊性,《決定》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決定》強調,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妨害醫院安全、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造謠傳謠等違法行為。法院、檢察院應當及時處理疫情防控相關糾紛,依法懲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犯罪行為。
疫情信息的及時準確收集、報告直接關系到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決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加強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題為:《天津通過法規性決定:隱瞞病史、逃避隔離治療等行為將被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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