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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上海高院出臺10條意見26條舉措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有序,根據市委、市人大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和決定精神,結合上海法院的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站位,充分認識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義。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當前壓倒一切的最重要工作。全市各級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充分發揮好司法職能作用,著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大力加強審判執行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加強網絡司法服務,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促進矛盾糾紛高效化解。大力推進在線訴訟服務,積極通過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上海移動微法院和一網通辦“訴訟服務”、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等在線方式辦理相關訴訟事務。積極推廣網上開庭、網上聽證,開展遠程視頻接待,創新審理方式,加強與當事人的電話、短信平臺聯系。強化網上多元調解,充分運用上海法院多元解紛平臺和委托委派調解等方式,在線開展調解,確保矛盾糾紛高效解決、訴訟服務暢通便利、信訪接待規范有序。加快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對簡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
三、依法懲治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刑事犯罪,努力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認真貫徹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病原體、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界定企業在生產自救過程中的行為性質,審慎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確保企業安心生產經營。
四、高效化解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民商事糾紛,努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負擔。依法保障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訴訟時效利益,對確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對因疫情防控需要,確需中止案件審理或延長審限的,可在審限中予以扣除。
五、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商品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依法快速審理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知識產權糾紛,加大對新藥產品專利或制造方法專利的保護力度,嚴厲制裁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的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隔離服等防護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藥品等的違法行為,切實發揮好相關企業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積極作用。
六、健全完善企業救治和退出機制,積極緩解企業融資難題,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對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依法規范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范圍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充分運用發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議等方式,規范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依法積極穩妥推進破產案件審理,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促使企業恢復信用和活力,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
七、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加大疫情防控期間危困企業的支持力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妥善處理因疫情影響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既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注重保障企業的生存發展。聯合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引導企業與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靈活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妥善處理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的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加大對危困企業申請訴訟費用減、免、緩的支持力度,適當調低申請財產保全的危困企業的保證金比例或采取靈活擔保方式。
八、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職能作用,依法支持保障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市政府出臺的疫情防控政策規定、支持服務企業抗疫情穩發展的舉措,以及針對隱瞞病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采取的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實施。穩妥審理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等政策實施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依法審理疫情防控期間涉及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保障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九、強化善意文明執行,提升執行工作的規范化和精準化,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經營。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但能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因疫情需要生產加工疫情防控產品的被執行人,可暫緩采取查控措施、納入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對明確專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宜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恢復企業信用,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
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貫徹落實,統籌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司法服務保障工作。市高院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分析研判,各部門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強化條線指導,提高疫情防控期間各類案件的審判質效,促進法律適用統一,統籌協調推進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司法服務保障工作。全市法院要加強協同配合,及時溝通,形成整體合力,為打贏肺炎疫情阻擊戰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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