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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新型肺炎防治的刑法對策
近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斷蔓延,已經成為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隨著春運階段的臨近,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治,后果不堪設想。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亂兩種。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國家衛健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與2003年的“非典”一樣,雖然都屬于乙類傳染病,但卻按照甲類傳染病來進行預防和控制。
《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的防治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如果違反該法,情節嚴重的就可能觸犯刑法,從而構成犯罪。
首先,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管人員,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失職行為有五種表現方式: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本罪所謂的情節嚴重:(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2)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3)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于瀆職犯罪,無論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上級指示,都不能作為出罪理由。司法解釋指出: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也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其次,針對普通民眾,2003年5月,面對“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傳染病解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于突發性傳染病,自然適用這個司法解釋。
根據《傳染病解釋》,無論是故意傳播疾病還是過失傳播疾病都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果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非典期間曾經有人因為擔心醫療費用,而從隔離場所脫逃,為了避免這種現象重演,國家醫保局21日晚間發布通知,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報銷政策,該病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武漢市衛健委的官員也表示,除了醫保之外,所有的醫療費用都由政府買單。
同時,對于故意編造和傳播謠言的,《傳染病解釋》也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但是,刑法中的謠言必須是一種根本性失實,它并不包括部分性失實。謠言中也可能包含著真相,“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是謠言還是真相,取決于人們看事物的角度。《國語》記載,晉國名臣范文子告誡君王:“吾聞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聽于民……風聽臚言于市,辨妖祥于謠,考百事于朝,問謗譽于路”,當所謂的謠言興起之時,主事者要做的不是防民之口,而是“辨妖祥于謠”,在謠言中辨析民眾的疾苦,反省施政的疏忽。 因此,這個罪名必須限定為故意犯罪,不能客觀歸罪,過失傳播絕對不構成犯罪。
最后,針對防治、防護產品的生產、銷售廠家,《傳染病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訴標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聯想到近日許多商家在銷售口罩時坐地漲價,其實非常容易觸犯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各大電商平臺,如果明知有人坐地漲價囤積居奇,自然也有制止義務,如果故意不制止,還參與分配利潤,那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當然,刑法還規定了許多罪名,比如利用傳染病防治來實施詐騙,銷售假藥、劣藥等行為,自然也構成相應的犯罪。
人類從來沒有遠離各種疾病的威脅,在人類歷史上瘟疫此起彼伏,不斷提醒人類的有限性。人們對于無法掌控的事物總是會心生恐懼,但是人最應該恐懼的就是恐懼本身。因此,面對武漢肺炎疫情,我們要積極應對,做好必要防護,問責失職官員,主張信息公開,剩下的就是以坦然的心接受一切,不要因為恐懼而疏忽了自己的日常事務。
危機當前,直面疫病的醫療工作者令人感動,其“不計報酬,無論生死”的責任倫理讓人感受到人類的高貴,至于那些遇事只關注自身利弊得失的人,不僅在道德上應該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嚴懲。作為法律人,我們的責任就是為疾病的防治提供法律的支持,也希望在防御疾病的過程中,法律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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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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