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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理工學院自考辦原主任被控貪污一審獲刑三年,已上訴


黃石理工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下稱“自考辦”)原主任彭德遲涉嫌貪污案1月13日在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下稱“下陸法院”)一審宣判,彭德遲被判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兩罪并罰,獲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彭德遲家屬處獲悉,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彭德遲已于同日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10月,下陸區檢察院指控,彭德遲涉嫌貪污自考辦插班生教材差價款13.82萬元,另使用自考辦資金52.84萬元為其本人和其他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2019年5月21日,下陸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此案,彭德遲自辯稱,起訴書將民辦教育自主辦學收入認定為公共資金,混淆了資金性質。
在案的法人證書、辦學許可證、機構代碼證等資料均顯示,自考辦系2005年在黃石市民政局登記注冊,并經黃石市教育局許可同意的民辦非企業組織。時任湖北理工學院分管副院長王青云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自考辦與學校實則是承包關系,“是公是私,這些年都沒有人刻意分清過”。
1月14日,澎湃新聞從彭德遲家屬處獲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對于自考辦性質,下陸法院認為,自考辦雖然為民辦非企業法人,但判斷企業性質不僅按照其形式要件,還應參照實質要件。經查,自考辦申請登記內容與第三方出具的驗資報告等有關材料相互印證,可證明理工學院系自考辦的開辦單位;另有理工學院出具的干部任免文件、《目標管理協議》等書證和證人證言印證,可證明自考辦接受理工學院管理,屬國有性質。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自考辦與理工學院是合作經營關系的辯護意見,下陸法院認為,理工學院與自考辦連續多年簽訂《目標管理協議》屬于國有事業單位對下屬單位的一種管理方式,對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教材差價款的性質,彭德遲曾在庭審中自辯稱,外包自考辦插班生教材,是出于便利學生的市場行為,差價款系用于支付訂購教材所需成本,未從中牟取利益。下陸法院認為,彭德遲將預定教材的業務交給其家庭經營的書店,主觀上為謀求個人利益,客觀上實施了采取增設中間環節的手段截留國有財產13.8萬余元,構成貪污罪,對自辯及律師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除教材差價外,利用自考辦資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下陸區檢察院指控彭德遲構成貪污罪的第二起事實。判決書顯示,下陸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彭德遲擅自決定并安排自考辦財務人員通過自考辦賬戶,使用賬上資金為其本人及自考辦其他工作人員繳納應由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52.84萬元,其行為屬于以單位名義將國有集體資產私分給個人,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求刑責。
最終,下陸法院認定,彭德遲在擔任自考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故意增設中間環節截留單位財物,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數額較大,構成貪污罪;同時,其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繳納本人及單位其他職工個人所得稅,數額較大,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因其積極退交全部贓款,貪污所得已在提起公訴前退還,予以從輕處罰,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同時追繳非法所得三十八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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