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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數據立法亟待解決的三個核心議題
2019年12月2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記者會上,新聞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介紹,2020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今年將制定。備受關注的我國數據立法將正式啟動,那么這兩部新法到底需要重點解決哪些核心議題呢?
先讓我們從一個故事開始,易中天先生曾在演講中講到:民國初年,川陜大道是商旅繁忙的重要交通樞紐,但當時陷入了無政府狀態,在廣漢路段盜匪四起,殺人越貨,結果很快商旅們都嚇得只好繞道而行,于是土匪們也就沒得搶了,也自然沒有了經濟收入。
迫于生計,互不來往的各股土匪召開了“經濟工作聯席會議”,會議決定組成土匪聯盟,分段承包川陜大道廣漢段。收了過路費的土匪要給商旅開一張收據,憑這張收據,商旅可以在廣漢路段暢行無阻。其他土匪呢,第一,不得重復收費;第二,不得改變收費價格;第三,必須提供保護;第四,還有投訴機制:如果做不到以上三點,商旅可以向土匪經濟工作聯席會議投訴,然后由其他土匪共同來整治這個不守規矩的土匪。這對商旅和土匪們來說一個共贏的方案,川陜公路很快恢復了往日的繁榮。
易中天先生總結說,土匪的這種變化,就是人類從野蠻到文明過渡的縮影。在數據領域,也正在發生同樣的故事:數據黑產、數據泄露及個人數據的濫用,這叫野蠻;數據合法有序的流動及共享、數據安全的等級保護及對個人數據權利的充分尊重,這叫文明。
在我看來,數據法正是探索如何建構數據法律新秩序的新學問,而數據立法則是幫助數據領域實現從野蠻走向文明的新地圖,重點需要解決如下三個核心議題:
第一,如何實現個人數據權利(益)保護與數據流動的平衡。
歐盟GDPR的制定目的正是個人數據權利(益)保護與數據流動的平衡問題。GDPR第1條第1款開宗明義地指出“本條例旨在確立個人數據處理中的自然人保護和數據自由流通的規范”;緊接著GDPR第1條第2款強調“本條例旨在保護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尤其是保護個人的數據權利”;但GDPR第1條第3款則明確強調了平衡的重要性,即“個人數據在歐盟境內的自由流通不得因為在個人數據處理過程中保護自然人而被限制或禁止”。
在中國,如何實現個人數據權利(益)保護與數據流動的平衡必然是數據立法的核心議題之一,這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一方面,數據黑市、數據泄露及數據濫用等侵犯個人利益和危害數據安全的情況嚴重,急需通過立法實現數據法律新秩序,以便充分保護個人數據權利(益)。
另一方面,數字經濟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新引擎,通過加速數據的流動而實現數據產業的發展也成為大的趨勢,而通過提供法律框架實現“數據的自由流動和便捷交易”也會成為我國數據立法的目的之一。根據《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19)》,2018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31.3萬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高達34.8%。
因此,我國數據立法面臨的并不是一個“選邊站”的問題:選擇“個人權利保護”,抑或選擇“數據流動和經濟的發展”;我國數據立法面臨的其實是一個“平衡”的問題,即在同時選擇兩者的基礎上,決定指針應當稍稍偏向于哪一方,但絕對不能出現天平失衡的問題。當然,從長遠看,數據權利保護與數據流動及數據經濟發展必然是正相關關系。
第二,如何建構數據確權和利益分配機制。
在得到App,郭毅可教授曾經講過一個有關“數據資產化”的故事:“一家著名的制藥公司曾經以上百萬英鎊的巨資,購買了一個罕見的癌癥患者的數據。這家公司之所以愿意花這么多錢,是因為該患者患有6種癌癥,他的數據在世界上幾乎有獨一無二的價值。”實踐中,這位患者的健康醫療數據要像房產、股票一樣可以交易,首要條件是通過立法提供的法律框架,在患者、醫院和醫生之間實現數據確權和利益分配。
事實上,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數據納入參與分配的生產要素,向數據資本化邁出堅實的一步,因為數據可以作為無形資產列入會計目錄,可以評估其資產價值,甚至可以融資貸款等 。我認為,數據資產化的前提基礎是保證數據的流動性,而實現數據流動則需要通過數據立法建構完善的數據法律框架,首要的是提供數據確權和利益分配機制。這其實是整個數據產業面臨的世紀難題:數據到底屬于誰?以及數據帶來的收益有應當如何分配?這亟待新的數據立法去解決。
第三,如何確立國際數據秩序和競爭規則。
世界正在形成三個獨立的數據治理王國:如果說歐盟建構的是以“基本權利”為基礎的數據治理模式,美國建構的是“自由式市場+強監管”的數據治理模式,那么中國試圖建構的則是“安全風險防范為主兼顧數字經濟發展”的模式。這三種模式表面上看互不兼容,但未來卻很有可能是殊途同歸。
我國的數據立法顯然不能閉起門來搞一個與世隔絕的“數據烏托邦”,而是要實現與GDPR和CCPA等歐美主流數據法律模式的對接和融合,為我國未來深度參與直至主導國際數據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總之,在2020年,法律人無論如何都沒法回避兩個最重要的年度關鍵詞——“數據”和“合規”,即所謂“數據合規,合則生,不合則亡”。讓我們攜起手來,一起為建構數據法律新秩序而奮斗!
(作者何淵為上海交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DataLaws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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