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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案15年后再審改判無罪,法學專家解讀疑點還原始末
央視新聞1月13日消息,當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張志超被當庭釋放。
2019年12月5日,山東高院對本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時距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已經過去了兩年的時間。在這場姍姍來遲的庭審中,本應唇槍舌劍的控辯雙方最終同時建議法院改判張志超無罪。
在庭審的舉證環節,檢方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組證據,成為了整個庭審的關鍵,這組證據就是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DNA實驗室,在2018年作出的一份鑒定書。 在這份檢方提供的鑒定書上,證明死者的尸體上沒有被告人張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跡。
在強奸致人死亡案件中,對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進行檢驗比對,是鎖定兇手的關鍵證據,而在張志超案中,從現場和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生物檢材,并沒有檢驗出張志超的任何DNA信息,那么這樣的一份鑒定意見意味著什么呢?

本文圖均為 央視新聞 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從刑事案件認定有罪的標準上來說,就是強奸案件是無法認定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這些證據它起碼起到一個否證作用,就是否定一個人犯罪。
在這次庭審中,檢方主動建議法庭改判張志超無罪的表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專家表示,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檢察官超越控方立場的情形正在成為常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檢察機關作為憲法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他不是一方當事人,他不是只是站在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來進行訴訟行為。所以,在檢查機關發現這個案件構不成犯罪,或者說證據不足以認定他有罪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提出和辯方一樣的訴訟請求,這正是檢察機關厲行客觀義務的應有之義。
為辦取保候審,15年前原審被告之一編口供
在缺乏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張志超當年又是如何被定罪的,這次再審開庭審理的又是怎樣的一起案件呢?讓我們把時間回轉到15年前。
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沂市的一名高一女生失蹤,一個月后,這名女生在校內的一處廢棄廁所內被發現,已經死亡。警方調查認定,同樣在這所學校讀高一的張志超具有作案嫌疑,2005年2月12日,警方將當時還不滿16歲的張志超從家中帶走。

據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回憶,張志超被警方帶走時正值寒假,由于不知道發生了什么,馬玉萍后來找到了公安局。
張志超母親馬玉萍:那時候具體的也不知道,那時候就后來就說二中那個小女孩是被害了,說查的是張志超,我就不相信。
當年一起被警方帶走調查的,還有王廣超,而他正是這起案件的另一名被告人。王廣超告訴我們,他跟張志超是初中的同班同學,后來都考進了案發的這所高中。
王廣超回憶說,他當時也是在家中被警方帶走調查的,辦案民警將他帶到公安局后,就讓他交代問題,他一下子就蒙了。

原審被告人王廣超: 他說你們學校發生了那么大的事情你能不知道嗎?讓我猜。那我猜,那么學校發生大事情,那肯定就高某失蹤。他說那你可以交代了,我說你讓我交代什么,我說我不知道交代什么啊?
訊問中,辦案民警還拿來了一本書,讓他自己看。
原審被告人王廣超 :關于刑法的書,給我翻到了有關于窩藏同案、教唆還有包庇,就是這幾頁讓我自己讀。讀完之后,他們也就問我,說你現在可以交代事情了,然后我說我不知道。
后來,辦案民警告訴王廣超,他父親來了,可以給他辦取保回家,但前提是必須把案情說清楚。
原審被告人王廣超:我就開始編我的口供,就形成了我的第一份口供,也就是正月初五的時候有了我第一份口供。也正如他們所說,我就是確實就是辦取保候審,我就回家了。
記者:你第一份口供主要都是講了一些什么?
原審被告人王廣超:就是我和張志超見面,張志超告訴我他殺人了,讓我幫忙看守洗漱間,這樣的這些事情。
一再翻供,15年前的判決書如何認定
據卷宗資料顯示,張志超、王廣超與被害女生就讀于當地同一所高中,被害女生是在2005年1月10日失蹤的,而張志超和王廣超是在案發一個多月后被警方帶走調查的。2006年3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志超因犯強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王廣超因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那么,當年的判決書認定的,究竟是怎樣的犯罪事實呢?
據判決書顯示: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許,被告人張志超在教學樓一洗刷間遇見被害人高某,見四周無人,遂上前將高某劫持至洗刷間內,將高某強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隨后,張志超將尸體移至洗刷間內一廢棄廁所內藏匿。被告人張志超離開洗刷間時遇見被告人王廣超,將其犯罪事實告訴王廣超,并讓王廣超幫忙看守洗刷間,之后被告人張志超到學校的小賣部購買了一把新鎖將廢棄廁所鎖住。

對于判決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王廣超表示他是冤枉的,據王廣超回憶,案發當天是周一,警方認定的案發時間段正是升國旗和跑操的時間,這期間他根本就沒見過張志超,更不可能給他看守洗刷間。
王廣超還告訴我們,后面到了檢察官提審他時,他其實一直在翻供,希望案件能夠回轉,但他的翻供并沒有影響案子的最終定性,當時的王廣超很絕望,對張志超更是心懷怨恨。

王廣超辯護律師劉志民:他認為這個案件之中,是張志超把他給害了,他以為是張志超的,就是死咬他不放,把他拖進這個案件,他對張志超還是有點怨恨的。
原審被告人王廣超: 當時我心里想的,就是張志超犯了事情再冤枉我,這也是我為什么庭審沒有申辯還有開完庭也沒有上訴的原因之一。后來開庭的時候,先問張志超有沒有異議,張志超沒有異議。然后問我,我說我沒有。律師也提前給我說過了,說你這個判完就可以回家,判緩刑。
關鍵證據缺失,五年后張志超申訴
日復一日,張志超在監獄中度過了五年時間,其母親馬玉萍已經習慣了一邊打工一邊探視張志超的生活,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在2011年的一次探視中,已經22歲的張志超再次向她提起了這個當年的案件。
張志超母親馬玉萍:兒子他給我說,媽媽,二中發生那個事情,跟他沒有任何關系,媽媽你給我請律師吧!那個時候就開始申訴。
為了幫兒子申訴,馬玉萍先后找到了山東、北京的多位律師,雖然前期并不順利,但她從未放棄。
張志超辯護律師李遜:這個案件如果單看判決的話,可以看出來,整個支撐的一些基本的證據,都是來源于這個被告人的供述,只有口供去撐起整個這個判決。
而除此之外,在強奸案件中定罪最為關鍵的DNA比對鑒定結論,在本案中也是缺失的。
疑點叢生,多證據顯示案發時間存偏差
為了幫張志超申訴,李遜后來找到了另外幾名律師一同為張志超包括王廣超提供法律援助,在閱卷過程中,幾位律師發現了這起案件的更多疑點。首先,根據現有證據,判決書上認定的案發時間很可能存在偏差。
張志超辯護律師王殿學: 根據現場的照片,是紅色的棉襖,藍色的牛仔褲,這么一身衣服。當天的證言,是說她失蹤當天,穿的衣服是這個黃色的這個上衣,是白色的褲子。

張志超辯護律師王殿學:那么顯然不管是誰做的,如果是在她失蹤當天,也就是2005年1月10日早上6時20分這個時間遇害,不管是誰做的,不可能給她換身衣服,所以我們也認為這個死亡的時間也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張志超的律師還表示,即使案發時間沒問題,按照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張志超也不具備作案時間,因為案發時正在升國旗和跑操,多位同學的證言證實,張志超參加了升國旗的儀式。
當年僅憑一人證詞,警方鎖定張志超
那么當年警方為什么會把偵查方向指向了張志超?在仔細梳理了全部案卷材料后,律師發現,警方的依據是一名王姓證人提供的證言。

張志超辯護律師王殿學:高某失蹤的當天,據王某所說呢,他是沒有去跑操,那么在宿舍里,然后就聽見隔壁的這個廁所,里面有女生很激烈的慘叫。

張志超辯護律師李遜:他聽到有人喊救命,證明這個被害人還活著,被害人活著呢,他跑出來見的時候,張志超和王廣超已經在洗刷間門口,兩個人在有說有笑。
對于王某作出的這份關鍵證言,幾位律師十分重視,為此他們還專門來到案發現場進行了調查和實驗,然而根據實驗發現,判決書顯示的挾持控制被害人、強奸殺人、藏尸、交代王廣超看守現場、下樓到小賣店買鎖、回到現場鎖門等作案行為,在王某說的作案時間內是不可能完成的。
張志超辯護律師王殿學: 從這個門口到發現高某尸體的這個廁所的距離十米左右,也就是按他所說,從他聽見女生的叫聲、到他出來看見張志超這個時間,可能一分鐘都不到。那么在這個時間內,那么張志超就完成了所有的作案。
同時,律師在調查中還發現,按判決書上寫,張志超是6時20分買鎖,然而小賣部主人說他的開門時間是在7點多,也說明張志超不可能在判決書上的時間去買一把鎖。
全部疑點寫入申訴書,最高法高度重視
經過實地走訪和調查,幾位律師將發現的全部疑點都寫到了申訴書中,并遞交給了最高人民法院,而這些疑點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視。

從2016年4月開始,最高民法院的工作人員與張志超的母親和律師進行了多次溝通,在詳細了解了更多有關案件的情況后,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張志超強奸致人死亡一案進行再審。
無罪釋放,案件暴露的問題值得反思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東高院對這起再審案件進行了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雖然案件已經得到糾正,但這起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和教訓仍值得我們去反思。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我們要把案件過去到底存在什么問題都要找出來。所以案件本身我覺得糾正是非常重要,尤其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對于當事人的親屬來說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另外它對于社會公眾來說也非常的重要,就是我們要通過一個案件要吸取它的教訓。
(原題為《“張志超案”15年后再審宣判無罪 法學專家解讀疑點還原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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