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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醫院副院長受賄百萬要求判緩刑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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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立醫院的副院長,一邊講著廉潔,一邊大肆受賄。一邊講著救死扶傷,一邊利用職務之便,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介入耗材供應及使用,合同款撥付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近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3刑終209號刑事裁定書,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苗玉梅受賄一案,至此塵埃落定。
身穿白大褂的醫院副院長受賄超百萬
苗玉梅,女,1966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漢族,大學文化,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曾任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內二科主任、心血管內科一病區主任,戶籍地淄博市淄川區,住淄博市淄川區洪山鎮北工社區。
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審理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苗玉梅犯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魯0302刑初27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苗玉梅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苗玉梅在擔任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以下簡稱“淄礦中心醫院”)內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區主任、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介入耗材供應及使用,合同款撥付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4.9萬余元。
苗玉梅到底有多么貪婪?我們僅從其中的一樁“交易”中,看出端倪——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苗玉梅利用擔任內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區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苗某在介入耗材供應、使用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苗某給予的介入耗材銷售回扣款共計80萬元。
大小通吃,來者不拒,五年不間斷
梅玉梅不僅從一家公司收受80萬元這樣大的巨款,就連一些別人看不上眼的小收入,也不放過,一一笑納。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苗玉梅利用擔任內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區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天津某公司業務員于某代理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于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一次幾千,來者不拒,經計收受于某19059元;為劉某代理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劉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款共計21585元;為郭某代理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郭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款共計7876元。
判決書顯示,苗玉梅利用擔任內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區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淄博某公司業務員韓某負責銷售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韓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款共計63749元;為耿某代理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耿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款共計21585元;為畢某代理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畢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款共計10573元;為殷某代理的藥品在藥品引進及使用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殷某給予的藥品銷售回扣款共計15895元;為某公司在藥品引進上提供幫助,收受某集團銷售員曹某現金20000元。
嘴里講著廉潔,背地里大肆受賄,嘴里講著救死扶傷,背地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利益,苗玉梅已經從一個人人敬仰的白衣天使,徹底墮落成為受賄分子。擔任副院長以后,苗玉梅依然肆無忌憚,2017年11月至2018年下半年,利用擔任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某公司業務員顏某在藥品采購上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顏某現金55000元;2018年1月,利用擔任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福建某公司銷售總監王某在撥付合同款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王某現金20000元。
淄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苗玉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苗玉梅有立功表現,對其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苗玉梅有坦白情節,當庭自愿認罪,其親屬代為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對其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苗玉梅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受賄百萬還要求判緩,淄博中院:駁回!
宣判后,公訴機關不抗訴。但苗玉梅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緩刑。苗的理由是:
1、自己擔任內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區主任期間的職務行為,不是“從事公務”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主體,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且由科里統一收取分配得到的藥品銷售回扣款15.4113萬元,不應計入受賄犯罪數額;
2、自己收受顏某所送55000元,但沒有為其謀取利益;
3、原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苗玉梅的坦白、立功、退繳全部贓款等情節,就判處緩刑。
針對上訴人苗玉梅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淄博市中及人民法院進行了評判:
苗玉梅擔任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事業單位淄礦中心醫院內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區主任期間,負責科室全面工作,對科室藥品采購具有采購申請、建議權,對科室藥品的使用具有決定權,對內二科介入手術耗材供應以及使用具有決定權。苗玉梅利用職務便利對北京某公司、天津某公司等耗材供應商和醫藥公司在介入耗材供應、使用及藥品引進、使用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的介入耗材和藥品銷售回扣款,依法構成受賄罪。
苗玉梅明知深圳某公司業務員顏某兩次共送其現金55000元,目的是請托其在淄礦中心醫院采購他們公司藥品上提供幫助,也明確承諾會提供幫助,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構成受賄罪。
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苗玉梅受賄的犯罪事實、危害后果以及坦白、立功、退繳全部贓款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的刑罰適當。原審法院對上述量刑情節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
淄博中院認為,苗玉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9年12月5日,淄博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苗玉梅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淄博這名被判刑女干部提出三個理由要求判緩刑,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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