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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犯見義勇為救兩名落水女孩獲6個月減刑,系浙江省首例
“罪犯熊益發在社區矯正期間,能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見義勇為行為構成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依據相關法律,對罪犯熊益發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縮短緩刑考驗期一年。”
今天(1月10日),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緩刑罪犯申請減刑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這是浙江省首例緩刑服刑人員因舍己救人構成重大立功而獲準減刑案件。

觸犯刑法
無持槍資質,卻擅自制造槍支
2017年3月,熊益發通過淘寶購買一把自動退殼射釘槍及槍套管、槍托等配件,在位于龍泉市住龍鎮龍星村的家門口進行切割改裝,改裝后的手動退殼射釘槍可用于隔空射擊。之后,熊益發曾兩次持該槍支進行狩獵。
2017年12月,熊益發改裝的槍支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熊益發改裝的射釘槍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且具有殺傷力。

見義勇為
緩刑考驗期間,見義勇為救起落水女孩
2019年8月1日傍晚,熊益發在家門口聽到呼救聲,發現是有人落水后,與村民雷某合力救起兩名落水女孩,一人10歲一人21歲,得到社會一致好評。
龍泉市公安局認定其為不顧自身安危的見義勇為行為,并頒發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

2019年9月,熊益發主動要求加入龍泉市住龍鎮的安全維穩巡邏隊和紅星義警聯防隊,為加強住龍鎮社會安全保障盡自己的一份力。
裁定減刑
因重大立功,法院裁定減刑6個月
2019年12月27日,麗水市司法局向麗水中院提請對罪犯熊益發減刑。
2020年1月10日,麗水中院對罪犯熊益發減刑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此外,麗水中院聯合麗水市司法局組織了50名社區服刑人員參與旁聽庭審,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造提供有效司法實踐樣本,實現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官說法
實踐中,對于緩刑這類服刑人員,采取的是“以不減刑為原則,減刑為例外”的嚴格規定,減刑需要同時滿足“重大立功+剩余緩刑考驗期限制”的雙項條件。
熊益發減刑案的審理,發揮了司法的教育、評價、指引、示范功能,弘揚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助推形成向善向上的良好社會風氣。同時,最大限度發揮了減刑、假釋工作在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為構筑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切實提供法治保障。
(原標題:緩刑期內見義勇為救起兩名落水女孩,減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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