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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代搶火車票二審宣判:獲刑11個月并處罰金124萬

與劉金福一審因倒賣車票罪被判處1年6個月的刑期不同,此次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綜合劉金福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劉金福予以從輕處罰。此次判決也是這一案件的終審判決。
根據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7月,劉金福為了專職替人搶票,先后在網上購買了多款搶票軟件,同時以30元/萬個的價格購買“打碼”,以2740元購買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并在網絡平臺發布收取傭金代搶火車票的廣告。在收到他人求購火車票的信息后,劉金福利用搶票軟件進行搶票,搶票軟件通過自動破解12306網站的登錄驗證圖片,實現多賬戶自動重復登錄,自動重復提交訂單等功能,從而增大搶票成功的概率。搶票成功后,劉金福將訂單信息告知求購者,并要求每張支付50至200元不等的傭金。從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劉金福通過上述方式,搶購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2萬余元,非法獲利34萬余元。2019年2月,警方以涉嫌倒賣車票罪將劉金福刑事拘留。
2019年9月,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倒賣車票罪,判處被告人劉金福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4萬元。這一判決結果也引起了公眾和法學界的爭議。在實名制購買火車票的背景下,該如何理解刑法中“倒賣”的含義?在車票的身份信息始終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是否還存在“倒賣”的可能?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劉金福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2019年11月30日,案件二審在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1月9日,法院對案件作出二審判決。
法院認為,構成倒賣車票罪的關鍵,一是行為非法,二是高價、變相加價行為,非法囤積后倒賣、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質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并非法加價牟利都構成倒賣車票違法犯罪。本案中,劉金福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搶票軟件,取得了在12306網站搶票的優勢,侵害了其他旅客的平等購票權,擾亂了鐵路客運售票秩序,非法獲利34萬余元,屬于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綜合劉金福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決定對劉金福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4萬元,對劉金福非法獲利的34萬余元予以追繳。
(原題為《江西男子代搶火車票二審宣判:獲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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