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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公寓樓道雜物致三人死亡,被告人犯放火罪一審被判死刑
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我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趙某某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查,被告人趙某某發現公寓樓道內堆放有雜物,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及餐巾紙將雜物點燃后離開;之后,被告人趙某某返回現場觀察火情,確認著火后再次離開。此后,因火勢過大,致使正在乘坐電梯下樓的三名被害人被濃煙熏死,同時造成單元消防通道防火門、水井門等多處被燒毀,并致一側電梯損壞無法使用。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公寓樓內實施放火行為,故意引起火災,造成三名被害人被煙熏死、消防通道等被燒毀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被告人趙某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其歸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遂對其作出以上判決。
【檢察官說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據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8種嚴重刑事犯罪罪名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中放火罪赫然在列,可見本案被告人趙某某犯罪行為之惡劣。雖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考慮其行為導致的極其嚴重危害后果,法院未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死刑。
(原題為:《樓道放火致三人死亡 被告人趙某某一審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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