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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兒童遺忘在校車內致其死亡,遼寧一幼兒園經營者及教師獲刑
北京頭條客戶端1月8日消息,接幼兒園兒童上學時,在將其他兒童接下來以后,幼兒園園長及一名教師卻將強強(化名)遺忘在車內,發現時,強強已經不幸死亡。后兩人被警方刑拘。1月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日前,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幼兒園實際經營者榮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幼兒園教師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案發前,榮某是凌源市一家幼兒園的實際經營者,石某是該幼兒園教師。
法院查明,2019年6月的一天,榮某駕駛一輛面包車同被告人石某接幼兒園的兒童上學,小班學生強強被家長送上車后坐在副駕駛位置,接到所有兒童后車輛回到幼兒園,兩被告人將其他兒童接下來,卻將強強遺忘在面包車內。直到當天下午4點,強強被發現時已在面包車后座位上死亡。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強強符合熱射病致中樞神經系統及內分泌障礙并周圍循環功能衰竭死亡。案發后,榮某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對于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庭審中,榮某沒有提出異議,請求從輕處罰;石某也沒有提出異議,請求從輕處罰。她們的辯護人提出,石某不是專職接送孩子的老師,責任較小。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誠心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在審理過程中,強強的家屬與榮某、石某達成調解協議,兩人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9萬元,家屬對兩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榮某、石某在接兒童上學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疏忽大意,致使兒童強強被遺忘在面包車上,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
榮某在案發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榮某屬于自首,法定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定從輕處罰;石某認罪態度較好,酌定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定從輕處罰。
法院綜合評價被告人的量刑情節,根據本案事實,以及二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的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以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本文原題為《將兒童遺忘在車輛內致其死亡 遼寧一幼兒園經營者及教師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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