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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算”拒賠“防癌險”,法院判賠并付利息
投保“防癌險”半年后,杭州的王女士查出患乳腺癌,手術(shù)后向保險公司理賠,卻被以“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癥”為由拒賠——經(jīng)杭州西湖區(qū)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該案日前審結(jié),保險公司被判支付王女士保險金10萬元和相應(yīng)的住院津貼,并賠償利息損失。
2018年3月,王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在某公司為自己投保“女性健康險”一份,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20萬元,乳腺癌10萬元,其他婦科癌8萬元,女性生殖系統(tǒng)惡性腫瘤住院津貼100元/天”,保費385元,期限一年。
半年后,王女士被確診為(右乳)乳腺中級別導管內(nèi)癌,手術(shù)切除右乳后,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她所患屬于原位癌,沒有達到給付條件。
2019年2月,王女士向法院起訴。她認為,雖然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的條款,但她投保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在線上完成的,自己從沒收到任何保險條款、簽訂任何投保須知,保險公司也從未告知免責聲明。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且免除保險人依法應(yīng)承擔的義務(wù)或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應(yīng)屬無效。同時,一般投保人并不明確“乳腺癌”與“原位癌”的差異,醫(yī)療機構(gòu)確認自己患“右乳腺癌”,應(yīng)在保險保障范圍內(nèi)。
保險公司辯稱,王女士所患疾病屬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癥,不在保險責任范圍。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屬其承保范圍為由拒絕賠償,但對何為原位癌、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癥有何區(qū)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原位癌的解釋權(quán)歸屬等,在王女士投保時均未解釋、說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險種的目的就是緩解患癌后醫(yī)療費的壓力,該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權(quán)利,故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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