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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埋尸案”被害人鄧世平家人為其申請工傷賠償
1月3日,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從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受害人鄧世平之子鄧藍冰處獲悉,當日上午,他已與代理律師將《新晃侗族自治縣工傷認定申請表》、《律師代理意見》以及相關證據等材料通過快遞正式遞交給鄧世平生前所在單位——新晃縣第一中學。然后,通過其所在單位正式向新晃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鄧世平老師工傷(工亡)申請》。據此前報道,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新晃 “操場埋尸案”被告人杜少平、羅光忠故意殺人罪當庭宣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也已經對該案背后的“保護傘”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

周兆成說,“操場埋尸案”案件事實已經查清,16年前新晃一中職工鄧世平在工作崗位上,負責工程質量管理,由于在工作中狠抓工程質量,抵制豆腐渣工程,因此得罪施工方——杜少平、羅光忠,最后慘遭殺害。這完全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因此鄧世平老師工傷(工亡)申請完全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

周兆成分析說,在本案中,被害人鄧世平在工作中受到暴力傷害,與其在學校擔任基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時嚴格監督工程質量,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腐敗問題堅決抵制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被害人鄧世平近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周兆成表示,新晃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被害人鄧世平老師工傷(工亡)申請》后,應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由此可見,新晃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會很快對《鄧世平老師工傷(工亡)申請》依法作出認定。
具體賠償標準將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原題為《“操場埋尸案”被害人家人為其申請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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