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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法舉行發布會,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意見明確,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原標題 最高法:失信名單設置1至3個月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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