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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證券法將如何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大幅提高罰金,過錯推定
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終獲通過!
12月28日早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證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龔繁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出席并就證券法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據證券時報此前報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單位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并震懾違法行為人。
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也是市場對于證券法修訂最為關注的焦點內容之一。
據中國網的直播報道,王翔針對證券法在證券違法行為懲處方面的設計進行了介紹。
王翔說:“今天是2019年的12月28日,明天就是12月29日,21年前的1998年的12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證券法,證券法制定了21年,21年過程中證券法于2004年、2013年、2014年進行了三次修正,2005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所以這次證券法修改等于是證券法的第五次修改,也是第二次修訂。在證券法制定和修改的過程中,一直有一個主線,就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具體看,一方面,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各方面環節的制度建設,明確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發行人的責任,夯實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另外一方面,通過法律責任、通過處罰來打擊證券違法行為,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努力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嚴厲震懾違法行為人。
王翔介紹,這次修改的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是所有章節中條文最多的,從第180條一直到223條,共44個條文,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偏低,各方面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從以下幾方面對相關規定做了完善。
一是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也就是行政處罰的力度。
在對違法行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還給予數額比較大的罰款。例如,證券法181條對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要給予發行人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要處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大家可能光看這個數,2000萬,實際上后面的比例罰其實數額更大,看發行人募集資金到底是多大規模就知道了。”
另外,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對行政處罰實行雙罰制,比如對欺詐發行,除了要對發行人進行處罰,對發行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處罰。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導致欺詐發行的,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也要給予高額的行政處罰。
二是通過完善民事責任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讓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方面的責任。
“我們的相關條文中都有,對證券違法行為除了給予行政處罰之外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次修改進一步對有關責任進行了完善,例如欺詐發行,發行人違法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對他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實行過錯推定,除非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也加重了他的責任。”
另外,通過完善相關的民事訴訟制度,例如在投資者保護一章,關于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訴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可以進行代表人訴訟,這都是對相關制度的完善,通過訴訟制度讓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在實際中得到落實。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
2005年修改證券法時增加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的規定,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就是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次修改在這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范圍,除了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還增加了規定,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不得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也就是新三板進行證券交易。你不但不能當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但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也不能進行證券交易,就是不能買賣證券,這實際上對違法行為人也是一個很嚴厲的處罰。
四是這次修改證券法,215條增加了關于誠信檔案的規定,將證券市場行為人遵守本法的情況要列入誠信檔案。也就是說,如果你要違法,會導致你的社會信用評價的降低。
最后,對證券違法行為還有刑事責任。刑法里面對各類違法行為都有刑事責任。我們理解,通過修改證券法,通過綜合治理發揮優勢,讓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受到一定的損失,在社會信用評價上要受到一定的減損,在你的行為和活動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構筑起綜合懲治的體系,也就是我們以前老說的一句話,八個字,“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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