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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原告戴帽出庭按撤訴處理”引爭議,是否于法有據?
近日,南通中院對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發爭議。南通中院作出的一審行政裁定書認定,該院在審理原告紀愛美訴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批準及行政復議一案中,紀愛美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要求,法庭多次釋明,紀愛美無正當理由拒絕糾正。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
南通中院12月26日向澎湃新聞發來通報稱,在審判長多次勸導和釋明的情況下,紀愛美執意戴帽子出庭,其行為屬于以消極對抗方式放棄訴訟權利,南通中院依法對其起訴裁定按撤訴處理,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南通中院解釋稱,放棄訴訟權利有積極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極對抗的方式。
多名律師12月27日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時表示,當事人未脫帽,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有待商榷,于法無據。法院應妥善化解行政爭議,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南通中院因“原告戴帽出庭”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做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也沒有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違反法庭紀律可處罰,但不應累及案件審理。如有當事人拒絕陳述的庭審視頻,法院應予公開。
“戴帽子”是否等于“拒絕陳述”
南通中院在上訴行政裁定中認為,按照《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文明著裝、尊重司法禮儀、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是出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訴訟規則。本案中,原告紀愛美不符合上述規定,經法庭釋明后拒絕糾正,導致庭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應視為紀愛美放棄本案的訴訟權利。
南通中院裁定,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本案按撤訴處理。
該法條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南通中院按撤訴處理的做法不恰當,沒有法律依據。上述行政裁定書的作出,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但從該法條中,解讀不出“戴帽子就要按撤訴處理”這一含義,戴帽子并不等于“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也不可能導致庭審無法進行。
此外,《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劉長認為,其中沒有明確規定庭審不能戴帽子,也沒有規定什么情況下可以戴,在法庭上只要符合“文明著裝”的要求即可。
劉長認為,如果認定原告屬于不文明著裝,其法律后果也只能是責令其退出法庭,或罰款、延期審理,但是不能按撤訴處理。因為原告沒有作出放棄訴訟權利的意思表示,或出現法律規定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的情形。
此前,南通中院在發給澎湃新聞的通報中認為,紀愛美曾多次參加訴訟活動,明知開庭時戴帽子不符合著裝要求,在審判長多次勸導和釋明后,仍然執意拒絕。其實質是以這種方式挑釁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致使庭審無法正常進行。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鑫認為,即便其存在哄鬧、沖擊法庭擾亂法院工作秩序的行為,法院也僅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其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戴帽出庭的行為遠遠未達到哄鬧、沖擊法庭的程度,其訴訟權利不能因此被剝奪。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也認為,未脫帽屬于不尊重司法禮儀行為,經法院多次明示要求后仍然拒絕脫帽,屬于擾亂法庭秩序,建議以擾亂法庭秩序為要點追究其司法責任更為妥當。
律師丁金坤認為,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違反法庭紀律可處罰,但不應累及案件審理。南通中院按撤訴處理引用的司法解釋條款是說當事人拒絕陳述,而戴帽子與人拒絕陳述是兩回事。目前為止,除了拒絕脫帽,法院未公布當事人拒絕陳述的證據,如有拒絕陳述的庭審視頻,應予公開,接受社會的公評。
“庭審的目的是解決紛爭”
據南通中院通報,此次開庭,紀愛美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南通中院針對此事的通報稱,據統計,紀愛美向有關基層人民法院、南通中院、江蘇高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達140余件。起訴事項涉及到各級政府和國土局、規劃局、公安局、發改委、檔案局等部門,其中僅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就有60余件。紀愛美還經常聯絡、組織他人參加庭審旁聽活動,并曾有過哄鬧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表示,在處理當事人和法庭的關系時,當原告行為有悖法庭禮儀時,審判人員可以要求法警將其強制帶離法庭,維護司法權威。庭審活動的目的是查清事實,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
劉長對此認為,即便法院認為原告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不讓其參加庭審活動,也不代表其訴權的滅失。紀愛美采取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權,本質上是對法治的信仰,客觀上起到了督促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效果,如果人民法院以不合理的方式剝奪其訴訟權利,無異于將其從法院推向了信訪部門,最終結果是將本可以法治手段解決的問題推給了社會,導致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邢鑫表示,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應妥善化解行政爭議,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但本案中,南通中院因“原告戴帽出庭”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做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也沒有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反而加劇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加深了原告對司法的質疑。因此,本案中法院如要妥善化解行政爭議,應本著具有更加積極的態度,而不是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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