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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將可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明年5月起正式施行

“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引發熱議。
12月2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決定,對《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做出了部分修改,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據光明日報微博消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另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在12月26日上午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對于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江必新稱,要準確把握電子數據規則的適用,認真研究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對證據的調查、認定和采信的影響。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給民事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新的視野,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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